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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 | 2014-11-2 20:08:00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明确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安师。通过立法确立注安师管理制度,这是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行注安师制度,当年认定合格1624名。2004年全国首次实行统一考试,每年一次,截止今年8月份,全国共计21.77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安师资格证书,已有15.72万人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注安师队伍逐年壮大,逐步成为服务安全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历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我国注安师队伍的发展壮大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注安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发挥不了其真正的作用。

一是参加考试人员的目的各不相同。安监系统有参加考试并通过的注安师,其大部分主要是想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毕竟注安师考试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试。个别地方安监局还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注安考试,这种作法很好,值得提倡。但也有些基层安监局不允许本单位人员参加注安考试,实在匪夷所思哭笑不得。一些刚毕业的学生也参加并通过了注安考试,凭注安证就可能到安全评价公司找份工作。还有些人从事工作与安全生产无关,但参加考试取证后,想挂靠某企业或安评公司挣点零花钱。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是企业注安师待遇落实不了。人社部和国家安监总局2002年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其中第31条规定“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即便考取了注安师资格证书,那也只是一张纸而已,企业不承认,不与工资挂勾。基层人社部门对该文件规定也是羞羞答答,不理直气壮地承认,必须找人托关系请客送礼,免强予以承认,还得欠人家一个人情。另外有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要高于其他同级别管理人员工资的10%,但就是落实不了。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要求归要求,到基层就是落实不了,也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情。如果在安全生产许可方面作一特别要求,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情形。

三是考试通过的人员并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国安全生产网92日发表文章称,“全国目前虽有23万多名注安师和助理级注安师,但近1/3的人员并未从事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虽然不知道该文作者是怎样调查统计来的数据,但实际当中确实存在注安师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现象。有些是企业根本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其他岗位上取得了注安师资格证,就是不让调入安管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还有一部分注安师则是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这也勉强算搭一点边。再有一部分注安师则是根本就没有从事安全工作,却期盼与安全评价师合并,能够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挣一些待遇,但两者并没有合并,因此也就不再注册。

四是考试通过了但并不代表其有真正的工作能力。注安考试取证与实际工作能力是两码事,因为报名把关不严,根本未从事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能在本单位盖个公章,进而报名参加考试,报名后买些复习资料,然后死记硬背,强化记忆,最终也能考试通过。这些根本没从事过以及取证后仍不能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安师,其实际工作能力可想而知。再加上注安师继续教育这一关也是松松垮垮,别看全国注安师已有20多万人,其队伍的整体素质实在不容乐观。

总之,造成注安师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走出注安师发展的困境,还得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依笔者拙见,一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再完善,再细化。新安法第24条已经作了明确,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也早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四位一体”的注安师工作格局。二是在取证考试和继续教育上再严格,再细致。比如改变报名资格审查方式,从严继续教育考核等等。三是在注安师待遇上再明确,再提高。在安全生产许可时将注安师配备作为条件之一,其待遇自然提上去了。四是在注安师从业范围上扩大到安监领域。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实际上专业技术能力并不是很高,到企业执法检查必须带专家,长此以往安监人员就会懒散,专业素质永远不会提高。

新安法已经确立了注安师管理制度,期盼借助安全生产改革之契机,注安师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人才强安”战略得以实施。(139xo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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