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保证CNG加气站安全稳定生产运营,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天然气公司CNG加气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公司和CNG加气站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安全员,明确对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通过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专项报告制度、专项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抢险工作制度等,将安全工作和措施分解到位、记录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
第三章 安全检修
第六条 加气站内所有设备设施检修作业中,站内能独立完成的检修作业由站长或当班班长指派任务并组织落实,其它检修作业由公司组织落实,加气站做好协助配合。
第七条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除指定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检修作业。
第八条 电力、焊接等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焊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第九条 对加气站压力容器或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带压进行,必须待卸压后进行作业。
第十条 对加气站高温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待设施降至40°C以下,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在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其他施工人员安全,并注意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包括公司检查、站内检查、班组检查等层次,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工作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是否做到领导重视,把安全生产摆在议事日程,是否做到整体工作有序、职工认识明确,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二)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遵章守纪、各项安全和运行工作记录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着装,有无穿高跟鞋、拖鞋、钉子鞋上岗现象;
(三)安全工作措施制定和到位情况,是否遵章守纪,有无违章作业现象,防爆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良好。
(四)隐患整改和防范情况,是否开展了危险源普查;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站场是否有不安全因素;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不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加气站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当班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岗位每班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二)根据季节、节假日安排和生产工作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公司和各加气站均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消防);
(三)公司建立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四)要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检查,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手段,配备检查仪器,完善检查内容;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问题,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进行惩罚处理;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整改计划,督促按时完成;
(九)对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CNG加气站为二级防火单位,CNG气体属性为高压、易燃、易爆,为了保证气体在生产、储存、销售中的安全,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予持证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外部培训和内部教育培训两种方式进行。
外部培训包括由专门部门颁发上岗证书的专业技能培训、公司选拔人才的委托培训、安全专业知识普及讲座等。
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公司、CNG加气站、生产运行班组的三级教育与培训,公司级的安全与专业技能培训,也可采取考试合格、发证上岗的形式。
第六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或设备的零件、部件非正常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的,称为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设备事故作如下分类:
(一)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1万元以内的。
(二)一般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1~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
(三)大型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
(四)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凡发生了设备事故,所在单位均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电话向公司汇报,随后及时呈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公司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展抢险工作,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吸取教育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要掌握事故设备的运转时间、部位、损坏程度等情况,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者和损失情况,做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除了已经明确的一些措施外,还应该强化以下措施:
(一)压缩机、储气井、售气机、控制室均属于防火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二)安全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品及杂物,站内严禁吸烟和有明火。
(三)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及铁钉鞋进入站区,进入站内必须关闭移动通讯设备(手机、寻呼机、对讲机)以防静电引起火灾。
(四)进站加气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慢进慢出,加气时车辆必须熄火,关闭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司机必须下车,严禁在加气站内修车,不得载客入站,严禁非本站工作人员搬弄站内设备及开关。
(五)遇到安全故障或火险,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如在站内有违反规定的,站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上一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6
- 下一篇:铁路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
易安博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