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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 2016-11-26 8:17:00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MPa(表压),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不包括: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条 气瓶出厂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专人保管(自产气气瓶合格证由气体车间保存,外购气的自备气瓶由供应科保存)。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条 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第四条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第五条 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六条 各种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查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外购气的气瓶检验要求按充气单位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测定气瓶壁厚:

  a、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大于6%;

  b、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

  c、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七条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方法、要求和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要求办。

  第八条 气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压使用或报废:

  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报废;

  2、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量)不能按原设计使用;

  3、高压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

  经检验降压或报废的气瓶,应由检验单位打下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应将降压或报废的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九条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气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同意的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气瓶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冲击、碰撞;

  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

  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一般不少于0.05MPa(氧气瓶应不少于0.203MPa),并旋紧安全帽,标上已用完的记号;

  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第十二条 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十三条 贮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转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贮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贮存限期;

  4、贮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我厂气瓶管理的暂行规定:

  1、自产气用气瓶的统一编号、建档,气瓶数量的分配和气瓶的充装管理,由研究所负责办理。并结合我厂情况按上面一至十条规定,制定自产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气瓶管理的细则,报机动工程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执行;

  2、外购气的气瓶由供应处登记、建帐和发放管理;

  3、使用、运输和贮存气瓶的单位,应根据上面十一至十三条规定,按气体的性质,除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外,还应制订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报机动工程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执行;

  4、装有压缩气体的钢瓶(如氧气瓶等),禁止放在实验室内,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 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 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Re: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 2016-11-26 8:19:05
章仁根第八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第九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环科。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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