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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与办法 | 2016-11-23 8:31:00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 工业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保证生产安全,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业气瓶的使用与安全管理。

  3 工作职责

  3. 1 设备动能部负责公司工业气瓶的收、 发与存储管理。

  3. 2 制造部、 各加工直属分部负责气瓶的领取( 以空换重) 安全使用及保管, 确保工业气瓶及附件的完整。

  3. 3 采购及外协部负 责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 即钢瓶颜色、 字样、 色环符合规定标准; 附件( 防震圈、 钢瓶帽、 钢印及开启 手柄等) 齐全; 无机械损伤或严重腐蚀。

  3. 4 制造部安技环保室负责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与监督管理。

  4 工业气瓶使用要求及规定

  4. 1 所有在用钢瓶, 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钢瓶外观无缺陷,附件齐全、 完好, 无严重腐蚀现象。 钢瓶表面漆色无严重脱落,字样清晰, 标记完整, 合乎安全要求。

  4. 2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 严禁明火, 门口 标识牌、安全警示牌醒目 可燃、 助燃性气体与 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10 ; 空瓶、 重瓶分开存放, 间距保证在 1. 5 米以上。

  4. 3 禁止敲击与 碰撞气瓶;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 ; 严禁用带油的手套开气瓶。

  4. 4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烧烤。

  4. 5 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 尽, 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 永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得小于 0. 05Mpa

  4. 6 气割作业现场气瓶数量为 1( 氧气) +1( 丙烯) 不准留存备用气瓶, 备用气瓶一律存放在库房内。

  4. 7 使用 人员 不得随意修理气压调节装置, 应有专业人员 进行修理; 使用或维修人员 应经常检查防回火装置是否完好或缺损。

  5 装卸气瓶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5. 1 工业气瓶不得用 起重设备或金属链绳吊运; 气瓶不得与 电气设备或带电导体连接。

  5. 2 工业气瓶必须佩戴好钢瓶帽、 防震圈等保护装置; 旋紧瓶帽要应轻装轻卸, 严禁抛、 滑、 滚动或撞击。

  6 工业气瓶的验收规定

  6. 1 对供应商送来的重瓶, 必须进行抽样检查, 对抽样气瓶进行编号, 过磅并记录气瓶重量。

  6. 2 空瓶用完后再进行称重计量, 计算出实际储气量。

  6. 3 如果气瓶重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 应向质检部门报告称量数据结果。

  6. 4 气瓶检验部门 应当 严格按照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 对公司 使用 的气瓶进行定期检查、 检验, 确保在有效期内 安全使用

  7 储存、 运输气瓶应遵循以下规定

  7. 1 气瓶应置于专用 库房储存,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 暗道, 禁明火或其它热源, 仓库内应通风、 干燥, 避免阳光直射。

  7. 2 气瓶入库前, 要严格审核合格标签, 并做好记录, 否则库房管理员 有权不予接收。

  7. 3 气瓶收发要有详细记录, 注明领用 部门和领用 期、 钢瓶类别及领用班组( ) 等。

  7. 4 存放气瓶时要旋紧气瓶瓶帽、 排列整齐有序、 留有工作通道、 防止气瓶歪倒。 空瓶与重瓶应分开存放, 有明显标志。

  7. 5 丙烯气瓶在使用 运输、 储存过程中必须直立, 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7. 6 库房及附近消防设施和防毒面具齐全, 确保适用有效。

  8 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 制造部安技环保室和设备动能部将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并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进行考核。

  9 相关记录

  9. 1 《气体发放记录》 JZ/SB JL. 048-2010

  9. 2 《气瓶出、 入库登记表》 JZ/SB JL. 049-2010

  10 附则

  10. 1 本规定由设备动力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10. 2 本规定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JZ/G SB . A0—2010《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11 编制信息 编制人/时间 核批人/时间 签批人/时间

  附件 1: 气瓶发放记录 JZ/SB JL. 048-2010 序号 出库量 库存量 出库量 库存量 出库量 库存量 领用日期 领用人签字

  附件 2: 气瓶出、 入库登记表 JZ/SB JL. 049-2010 序号 空瓶 重瓶库存量 空瓶重瓶库存量日 空瓶重瓶 库存量日 空瓶重瓶库存量日 备注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为细化公司工业气瓶的管理,保证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生产采购部

  1.1.1、负责工业气瓶租用和工业燃气采购的管理,租用的工业气瓶应符合安全要求;

  1.1.2、负责确认供货厂家相关资质,督促供货厂家在生产、运输等过程中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1.3、负责督促供货厂家按需、按时、按量送货到指定位置(仓库),并建立采购台帐。

  1.2、安全环保部

  1.2.1、负责对工业气瓶的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1.2.2、组织库管人员参加资格培训,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1.2.3、负责对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运输工业气瓶车辆的监管。

  1.3、结构车间

  1.3.1、负责工业气瓶的入库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

  1.3.2、负责对工业气瓶入库与发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别、入库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等;

  1.3.3、负责对库房内工业气瓶定检周期钢印的验证和外观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供货厂家,督促其整改。

  1.4、使用部门负责对领用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采购

  2.1、工业气瓶租用及工业燃气采购在定点单位内择优选购。对少量、临时使用的燃气采购、租用执行相关采购程序。

  2.2、各种工业燃气定点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2.3、对定点单位的资质每年由采购部评审,复审合格的继续签订供货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评审资料报安全部备案。

  2.4、应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影响,运输工业气瓶的车辆应避开员工上下班高峰时间。

  3、基本要求

  3.1、租用的工业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损伤和腐蚀,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使用,无定检钢印或无法识别的气瓶拒绝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3.2、租用的工业气瓶瓶体表面漆色、字样应清晰正确,符合国家标准。氧气瓶瓶体为淡蓝色,乙炔气瓶瓶体为白色,二氧化碳气瓶瓶体为铝白色,氩气瓶瓶体为银灰色,氮气瓶瓶体为黑色。

  3.3、租用的工业气瓶的瓶阀、手轮、瓶帽和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拒绝使用。

  4、储存

  4.1、气瓶在搬运中应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4.2、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得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电器,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和消防器材。

  4.3、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

  4.4、各种工业气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标识明显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4.5、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空、实瓶应有明显的标识,并保持有效间距1.5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4.6、进、退库的钢瓶,要仔细检查阀门是否漏气或沾染油脂,一经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隔离,禁止发放和使用,并挂有明显标志。

Re: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与办法 | 2016-11-23 8:32:30
章仁根5、使用
  5.1、使用前应对气瓶安全状况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拒绝使用。
  5.2、工业气瓶上下都应设置橡胶防震圈,下部防震圈应设置在距瓶底大约200mm位置,上部防震圈应设置在距瓶颈下端大约100mm位置。
  5.3、气瓶使用时要直立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卧倒使用。
  5.4、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油工具去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5.5、与电焊交叉作业时,为防止气瓶带电,应在瓶底加绝缘垫。氧气瓶要保证绝缘,气瓶不可导电。
  5.6、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按规定留有余量。氧气瓶内应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乙炔瓶内应保留0.05MPa以上的余压。
  5.7、气瓶与明火间距应符合规定,不得靠近火源、热源,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5.9、作业现场气瓶存放量应符合规定,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6、储存、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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