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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 2016-10-8 9:36:00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综合管理规范性的条件和措施。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非煤矿山类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有地面的防火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场的措施。

    ()矿山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供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排土场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它危害安全的措施。

    ()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险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三、矿山企业管理职责

    ()矿山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要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和标准化。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矿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定;

    2、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预防矿山灾害的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事故隐患;

    8、矿山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并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工安全卫生管理档案,建立工作场所危险和有害因素监测制度及评价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管理水平,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危险和有害因素监测检验结果。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在其醒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载明可能产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遵守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试行]的通知》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对职工进行工种核定,根据核定结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起期使用。

    (十一)矿山必须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逐步淘汰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十二)矿山企业应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制定相应措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预案演习。

    四、矿山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真实信息;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任何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规进行监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有权获得工伤社会保障并依据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事故伤害的民事赔偿;  

    ()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矿山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维护生产设备、设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六、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职业伤害保险的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要求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和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矿山安全规程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和撤离路线;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参加矿山劳动、参观、实习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项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七、矿山安全工作规定

    ()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班前、班中不准喝酒,工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准看书、睡觉、干私活、带小孩上班,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在机器附近工作,应将衣袖、裤脚扎紧,女工应将头发挽入工作帽内。

    ()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工具和现场是否安全,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实行两班或三班作业的单位,必须在现场交班,班前班后要参加规定的安全活动。

    ()凡到危险区工作前,首先要有安全措施,单位领导要向工作人员交底,排除不安全因素,否则不准作业。

    ()一切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违章冒险作业,除注意自身安全外,还要关注周围人员的安全。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尽力抢救。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部位进行检修、注油润滑和清扫;

    2、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任何入不得停留或通行;

    3、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八、阶段构成的安全规定

    ()阶段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果超过表1的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安全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阶段高度的确定

     

     

     

松软的岩石

 

 

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挖掘高度

软硬固定的岩石

   

不大于机械挖掘高度的1.2

砂状的岩石

     

不大于1.8m

松软的岩石

不大于3m

坚硬稳固的岩石

不大于6m


    (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
)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工作阶段坡面角度的确定

     

工作阶段坡面角

松软的岩石

不大于所采岩层的自然安息角

软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50°

坚硬稳固的砂岩

不大于80°

     九、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两列列车的长度。

    ()相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地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挖掘机最大挖掘半经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l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的危险性最小。

    ()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经过。

    ()严禁挖掘时,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Re: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 2016-10-8 9:38:05
章仁根十、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一)推土机在倾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达到的坡度。
(二)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得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必须低速运转。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三)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它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车辆或其它设备应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2、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3、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禁止用缆绳牵引;
4、指定专人指定。
(四)推土机发动时,严禁人员在机体下面工作,机体近旁不准有人逗留。推土机行走时,禁止人员在推土机上或滑板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五)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禁止人员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十一、矿山爆破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器材保管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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