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是上百年历史经验的积累,已经经历了很多血的教训,凝聚着千百万劳动人民的智慧和血汗。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安全技术标准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基本制定完善了。例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在1971年就颁布了《安全操作规程》,用以保护工人在工作现场发生的危险。
2006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前所未有重视的一年。今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年”和“攻坚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因此,在积极致力于改善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世界安全动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取国外先进的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尤为重要。
本文从安全理念、劳动保险、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事故调查、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安防设施、安全协会和应急预案十个方面简要介绍了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比较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思路,希望能为我国安全管理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安全理念决策前提
美国柏克德集团公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著名的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公司,在225家最大国际承包商排名榜中名列第七位。公司对安全的终极目标是保护在35个国家的47,000名雇员避免受到伤害和疾病的侵扰。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向零事故目标迈进。
柏克德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是:核心文化、决策前提。
从事环境安全健康,在工程建设服务公司的第一副主席兼经理凯文·S·博格形象地说:“安全就像一种高级表演的体育项目,有球迷买票观看。最终地,球迷坐上了看台,为该队欢呼雀跃、摇旗呐喊。但管理层不仅要当球迷、支持者,更应该从事该运动,在球场上,与队员共进退。要以拥有该球队为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荣获美国通用承包商协会(the月日Associated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s)(AGC)颁发的2005年《建筑安全优秀项目奖》的富兰特森说:“计划和责任是执行各项工作的先决条件,在公司各个层面上都要计划在先、未雨绸缪。另外赋予其责任是我们与分包商协同、合作的中心问题,那正是我们与众不同的地方,也是赢得AGC大奖的原因,更是经营公司的理念和哲学”。
堂·迪克先生是具有33年丰富经验的安大略省建筑安全协会的行政副主席兼总经理.他的管理理念就是让每一位工人成为“职业选手”,当然需要长效管理、健全机制和完善服务。
二、监管机构宏观调控
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the Occuo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由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定设立,同时也成立了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NIOSH)。尽管OSHA与NIOSH由相同的国会议案创立,但是他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部门,单独履行各自的职责。OSHA隶属美国劳工部,NIOSH隶属美国健康公共事业部,是专门的研究机构。负责建立和实施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OSHA和NIOSH通常携手并进,朝着保护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共同目标迈进。
加拿大职业卫生与安全中心(The 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CCOSH)隶属加拿大联邦政府机构,政府(联邦、省会、地方)、雇主和工人是三方主体,由三方主体组成机构行使命令,使CCOSH成为公正中立的执行机构。
英国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的作用是在工地上执行健康安全立法。并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承包商和建筑工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方针,有权进入工地督察安全操作规程的正确使用。安全与卫生管理局有权对拒不履行正确健康安全条例的建筑公司实行罚款。
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的职责是为承包商和建筑工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安全措施。双方都有责任去评估来自工作活动和工作环境的各类风险,排除险情,而非简单的用一种风险来替代另一种风险。
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卫生与安全委员会(Australia's 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NOHSC)率领和配合国家努力去预防工作场所的死亡、受伤和疾病。该委员会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雇主和雇员共同组成。
日本职业安全与卫生国际中心(The Japan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JICOSH)成立于1999年,由卫生、劳动福利部,日本工业安全与卫生协会共同组建,各行其职。
韩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KOSHA)是作为一项公共职业组织设立的,由政府津贴资助,目的在于防止工作场所事故及疾病的发生,其宗旨是以以人为本和尊重人类的意识形态作为出发点。
三、安全教育保障前提
英国《安全健康和福利劳动法》要求所有工人必须具备足够的安全培训知识方能从事相关工作。
在岗的所有建筑工人(全职或兼职)必须接受一天以上的安全教育课程,任何建筑承包商如果擅自雇用没有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的工人,都将视为违法行为。
从员工培训看。新加坡1984年起设立建筑业培训学校,开设了超过80种培训和测试科目,对工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测试,每一名员工平均花费5%的工作时间用于培训。香港1975年起设立建造业训练局,为建造业提供训练课程。有些国家还从财政方面给予补贴,使培训更有吸引力。荷兰建筑企业以每一个员工缴纳一定的税金作为研究与培训基金,使研究发展活动和职业培训的成本和风险由整个行业来承担。新加坡实行建筑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新工人积极参加建筑相关课程学习。香港则给参加培训的人员补发津贴,如参加短期全日制课程,每人每月发给2400~3300元港币。
四、法律法规制约手段
从国家立法看,很多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都比较完善。各国都颁布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制业主执行。如日本有《劳动安全卫生法》,政府发布《劳动安全卫生法实行令》,劳动部发布《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则》,细化技术措施。从政府执法看,各国的体制不同,执法强度就有了较大差别。美国政府采取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日本设有“中央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生产单位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加拿大《职业卫生与安全法》要求雇主和工地主管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预防措施包括了对工地的安全检查。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各地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有上万名执法监督人员,还定期开展全国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等。特别是监理企业要承担监理安全的责任,这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
下面几个案例是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
加拿大《建筑法规》第二十六条和《职业卫生与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为雇主,必须确保工人使用高处坠落防护用品,否则将受到严惩。
2006年10月,位于西利湾一家屋面建造公司的合伙人被判监禁30天,另外位于金斯敦的一家承包商被罚款$43,000加元。这些处罚是由于他们违反了《建筑法规》和《职业卫生与安全法》,没有给工人佩带任何安全带,导致一名年轻工人受到伤害。
2006年12月,一家位于北约克的建筑公司被罚款$65,000加元。作为承包商不能确保工人穿戴防坠落保护装备,导致一名工人头部严重受伤。
2006年10月,位于斯卡伯勒的一家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不能够确保在楼梯临边设置防护栏杆,导致多伦多市的一名建筑检查员死亡,受到$100,000加元的罚款。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发出27张传票,给佛州克利尔沃特市的三家承包商$38,750美元的重罚。三家公司明知故犯,在印第安那沿岸的拆除工程中,让工人直接暴露于石棉纤维下作业。
从几个实例可以看出,国外法律法规不仅是健全的,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罚才能有效抑制和约束建筑企业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工人受到的是伤害而非死亡事故,只要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样要受到重罚。我国的事故调查一般仅限于死亡事故调查,而且调查的结果往往也仅限于事故责任单位,缺乏强硬的措施有效抑制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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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事故调查强调的重点应集中在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上,而不是调查事故本身的程序,这样可以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调查的目的在于找出导致发生事故的动机,而不是找出错误。一定要探究更深层的因素,而非简单记录事件的步骤。
许多事故因果关系的模式曾被提出,从Heinrich's的多米诺骨牌理论到复杂的管理漏洞理论,再到风险树理论(MORT)。
如图显示的简单模式,目的在于描述所有事故的原因,并将事故类型按组分成五种--任务、材料、环境、人员和管理。使用这种模式时,每一种类型的可能原因都应该被调查,每一种被检查的类型更是紧密相联。
建筑工地事故最单一的原因可以简单归结为“工作面”上。
★工人发生事故频率最高的情况是在工地上行走,搬运建筑材料,进入或离开“工作面”。
★绝大多数的事故是可以通过设计变更减少的。
★监管不到位,信息不通畅,管理能力差和缺乏顾客的参与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工人缺乏搬运训练是通常所指的肌骨骼紊乱伤害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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