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27日17时35分,深圳市盐田区沿港路开挖土石方工程发生早爆,正在导峒内避雨的15名工人被炸死。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5月,深圳东市鹏运输公司(下称东运公司)承包深圳市盐田港沿港路土石方开挖工程后,在没有经营爆破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筹建爆破队。6月18日,刚接任主持东运公司全面工作的倪某某批准了爆破队的《工作计划报告》,同意爆破队开展爆破作业,后又与爆破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对爆破队实行目标成本承包管理。
1992年7月8日,东运公司为解决爆破队的爆破技术问题,和有爆破资格的华海爆破工程公司(下称华海公司)签订《工程爆破技术协作合同书》。合同规定:华海公司负责爆破方案的设计、审批等手续,派出技术人员在爆破现场负责装药、连线、回填、起爆等技术性工作。签约后,华海公司即按合同规定派出助理工程师曾某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1992年7月23日,曾某某完成了盐田港九径口工地爆破方量为6.85万立方米的爆破技术方案。8月24日,峒室施工完成后,深圳市公安局批准装药,定于8月28日18时起爆。公安人员在审批装药时要求曾某某向市气象台了解施工期间的气象变化情况,曾当即用电话向气象台咨询,但未联系上。后来再也未与气象台联系。
8月25日,东运公司爆破工地成立了现场指挥部,曾某某为副指挥长,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8月26日晚,爆破队装药完毕后进行回填作业。8月27日17时5分,曾某某在工地的汽车上听到深圳广播电台的天气预报为“有短暂阵雨”,没有引起应有的足够注意,仍和负责后勤工作的现场指挥长到距工地约五公里的盐田海港城购物。17时20分左右,工地上空突然乌云密布,并伴有闪电、打雷现象,瞬间下起大雨。此时,正在导峒进行回填作业的26名工人,没有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中关于“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的规定撤离工地,反而全部在各自作业的导峒内避雨。约11时35分,二号导峒3号药室的2.28吨炸药因被雷电击中发生早爆。
二、事故原因分析
倪某某作为东运公司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经理,重生产、轻安全,超越经营范围,在没有爆破技术力量的情况下,从事对专业技术要求极高的爆破作业,在对爆破工作的领导上又以包代管,没有切实加强管理,对这一特大死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曾某某作为这次爆破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副指挥长,在多雷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在设计方案中没有提及防雷措施,没有按审批人员的要求了解施工期间的气象情况,在事故发生前半小时又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到远离工地的地方购物,途中虽发现雷电等天气恶化情况,但已无法履行其指挥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的职责,对这一特大死亡事故亦负有责任。
深圳市沙头角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倪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二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有立功表现,决定对他们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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