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组织
1.1、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1.2、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
2.1、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2.2、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3、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2.4、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3.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3.2、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3.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 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3.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 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4.2、厂管翻斗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4.3、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翻斗车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各种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安技处每年审查一次,凡年审及平时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由安技处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好的必须停驶;
4.5、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形式;
4.6、厂区交通限速为5 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4.7、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场内交通安全,厂内交通标准图放置明显;
第五节 车辆驾驶
5.1、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5.2、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5.3、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 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 千米/小时。
5.4、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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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6.1.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6.1.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第七节 车辆管理
7.1、翻斗车属于油类、可燃部位,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必须严禁烟火;
7.2、岗位人员对所属部位应正确配备消防器材,而且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7.3、库内严禁乱拉电缆电线和使用电炉,照明灯不准超过100瓦;
7.4、库内不得堆放油布、棉纱、废纸等易燃易爆物品;
7.5、库内不得存放汽油、柴油和其他油类;
7.6、岗位人员应加强对各种车辆的正确认识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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