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确定包括:事故分析步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伤亡事故分类、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等。在国家标准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国务院1991年2月2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实施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有相应规定。
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一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和一般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责任人与事故发生的关系,确定其责任大小(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 事故责任分类(3类)
(1)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2)重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3)一般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
(4)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5)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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