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火工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一、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二、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三、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四、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五、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销毁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失效或变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材料(以下简称“废炸药、废雷管”)。
2、领取在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存放的待销毁的废炸药、废雷管,其数量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凭专门证件(一次性)和卡片办理领取手续即“一证一卡”。
3、销毁爆破材料必须由库管员登记造册,在计划销毁工作前,必须编制报告,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4、销毁方法及一次最大销毁量:
(1).销毁方法:炸毁法,
(2).销毁废炸药: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kg。
(3).销毁废雷管: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30发。
5、销毁爆破材料的场地由公司提供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销毁场地选取在矿井东边大沟内。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掩护体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得小于50m,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及公路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6、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冗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冗装的电雷管。
7、销毁爆破材料应由矿长组织,供应、安管、调度、通风、保卫人员必须参加。
8、安全技术措施:
(1).每次销毁工作由通风队进行,矿保卫部、安管部必须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由通风区指派放炮员协助放炮。
(2).拉炮地点应在出入口背向爆破点的掩体后面,在爆破点西侧,距爆破点距离不小于100m。1人操作,2人监护。
(3).作业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壤。
(4).警戒位置:在大沟上距沟边不小于20m的地方,两沟边各有2人负责警戒;在大沟内,西侧距爆破点150m,东侧距爆破点200m,两警戒线各有1人负责。
(5).销毁废炸药时,引药不小于2个,殉爆药各一卷,废炸药集中在一起,覆盖不小于0.3m厚的黄土。
(6).销毁废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冗装盒内埋入土中,土厚度不小于0.5m。引药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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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的专用箱内,严禁混肴存放;必须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严禁发放报废的爆炸物品。
(二)上缴报废爆炸物品用绝缘器具包装好,确保搬运安全。上缴报废爆炸物品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井下报废爆炸物品收缴。采、掘区队、巷修工区爆破施工时因电雷管拒爆等原因造成的报废电雷管,务必于当班上交领取爆炸材料的库房;任何人在井下地点拾到 爆炸物品都必须及时上交到最近的库房内;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内因废旧、失效和 超过保存期等原因报废的爆炸物品由通风工区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四)地面报废电雷管的收缴。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必须安排专人收集捡出的电雷管,并存放在带锁的绝缘器具中,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多人保管存放;其它单位收集到的电雷管,应及时与通风工区联系及时上缴。每月26~28 日由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收缴。收缴的报废电雷管通风工区必须及时转运到-290 爆炸 材料库集中存放。
(五)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或电雷管,都必须及时交到库房管理部门登记入库,不得私自存放或私用、变卖,否则,一经发现交武保科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有关单位上交的报废电雷管由通风工区(或库房当班保管员)出具四联单票据(一联由通风工区存留、二联为单位收据、三联为财务记账、四联为矿安监处备查)。
(七)保管员必须对当班入库的报废电雷管进行认真清点,存放在专用的报废电雷管盒内并上锁,同时填写报废电雷管登记薄,做到账、卡、物相符。
(八)及时做好报废爆炸物品的保管和统一销毁工作。井下库房报废电雷管保管量不得超过500 发,报废炸药保管量不得超过100 公斤。通风工区根据需报废爆炸物品的 数量制定销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安监局审查后,报济东分局审批,由济东分局负责组织统一销毁,销毁完成后,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分别报安监局、通防部、济 东分局、通防科和通风工区存档。
(九)报废爆炸物品考核奖惩按照《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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