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四)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五)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2、 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3、 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4、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导除静电的装置;
5、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7、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进行电气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0、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12、装卸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13、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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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单位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2、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3、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导除装置,并在夏季来临前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4、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报警、降温、防潮、隔离等消防安全设施。
5、易燃易爆物品露天存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6、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建筑内。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员工宿舍。
8、性质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9、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附有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10、易燃易爆物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危险物品运输包装通用条件》的要求。
11、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生产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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