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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春雷花炮厂特大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 2015-4-22 10:54:00
1993年1月8日7时40分,黑龙江省方正县育林乡春雷烟花鞭炮厂发生爆炸,当场炸死12人,重伤2人,炸毁房屋1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月8日7时40分,黑龙江省方正县育林乡春雷烟花鞭炮厂仓库内工人史某某、越某某因身穿化纤服装,磨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由于仓库配药室与生产车间没有分离,造成车间工人炸死炸伤,房屋被毁。当场炸死12人,重伤2人,炸毁房屋1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这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穿化纤服装,磨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但更主要的是该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乡党委书记胡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胡某某在担任方正县育林乡党委书记期间,分管育林乡春雷烟花鞭炮厂工作。该厂在厂房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于1992年11月5日开始投入生产。
11月10日县工商局去检查,发现该厂没有经营执照,厂房距离居民区太近。生产车间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胡对此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
12月16日,县劳动局、工会、经委联合检查组再次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厂区与车间布置不合理,责令停产整顿,胡仍没有督促该厂落实整改,继续组织进行生产。
12月22日和24日,县政府与消防部门又两次责令该厂停止生产进行整改。胡某某认为生产马上要结束了,轻信不会出事故,仍允许该厂在不安全条件下生产。
胡某某不听有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生产的意见,对鞭炮厂存在的严重不安全问题麻木不仁,轻信事故可以避免,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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