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生产检查煤样采取方法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可为矿井煤质管理和指导生产提供科学的依据。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华、仝锡爱、陈怀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生产检查煤样的采取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矿井综采、机采和炮采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生产检查煤样的采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3 总则
采取矿井生产检查煤样的目的是为及时了解矿井采掘工作面毛煤的质量。矿井生产检查煤样的测试结果可作为井下采掘面毛煤质量管理的依据和矿井生产管理的基础。
矿井生产检查煤样须在采掘工作面生产正常情况下采取。
4 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有:铁锨、垫布或铁皮、煤样袋、手锤、弹簧秤、50mm孔径的圆孔筛、25mm和13mm孔径的圆孔或方孔筛。
5 采样地点
有单独出煤系统并用矿车运输的采掘工作面,生产检查煤样可从一定间隔的矿车中采取,否则,采样点选在靠近工作面第一个刮板运输机机头或皮带运输机处。
6 采样周期
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正常推进时,回采工作面每5日内至少采取1次,掘进工作面每10日内至少采取1次。
7 采样方法
在煤流中采子样时,应根据煤的流量大小横截煤流1点、左右2点,或左、中,右3点循环采取。采样的部位不得有交叉重复。采样时,采样器必须紧贴皮带,不允许悬空铲取煤流。
在矿车上采样时,按图1所示,沿斜线方向在1、2、3的位置上按3点循环采取1个子样。始末2点应位于距车角0.3m处,另一点为两点的中心。
每次从1个生产班中采取,并采取1个完整的循环。
8 子样数目和子样量
子样数目和子样量根据班产量或1个循环产量的大小和毛煤计划灰分来确定,见表1。
表1 子样数目和子样量
班产量或一个循环产量,t |
灰分(Ad),% |
子样量,kg |
子样数目,个 |
≤300 |
— |
≥5 |
≥20 |
>300~500 |
>20 ≤20 |
≥5 |
≥30 ≥20 |
>500 |
>20 ≤20 |
≥5 |
≥40 ≥30 |
9 煤样的制备
对所采煤样先测定含矸率,然后将筛上物与筛下物混合并破碎至小于25mm,缩取不少于60kg,或在破碎至小于13mm,缩取不少于15kg装入煤样袋内。空气干燥煤样按GB 474的规定制备。
采样全部结束后,应在现场填写标签,注明采样编号、日期、采区、区队、班次、样量及采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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