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司快速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强化招聘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外聘专家、临时工一律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根据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需要,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三条 招聘类型分为:新建项目的集体招聘和补充空缺职位的个别招聘。
第四条 新建项目的集体招聘分为首期招聘和后期招聘两类。首期招聘主要是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后期招聘主要是生产工人和项目所需其它人员。
第五条 个别招聘。各部门编制范围内补充空缺职位的招聘。
第六条 新建项目集体招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将所需人员数量、条件编制计划交综合办,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安排招聘。
第七条 补充空缺职位或编制外的新增招聘,用人单位根据所需人员数量、条件和相关信息提出新增员工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招聘。
第八条 公司招聘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查核定,合格后予以聘用。
第九条 公司应聘人员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本人简历及其他相关资料。
4、二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2、审查不合格者。
3、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4、公司认为不宜聘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资料的应聘人员由综合办安排参加公司组织的面试。
第十二条 面试合格者参加公司组织的笔试。
第十三条 笔试合格者由公司组织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报到,经招聘考核被录用者于指定日期到综合办报到,填写《员工履历表》并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完报到手续后由综合办组织报到人员参加入厂新工培训,报到日即为起薪日。
第十五条 新聘人员应先经试用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录用。试用期三个月,学徒期九个月。
第十六条 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的,必经提前3天递交书面辞职书,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能力欠佳或无故旷工不适合工作者,可以随时停止试用。
第十八条 试用期满新工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工作总结,到综合办领取转正审批单,经用人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由综合办统一组织转正考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录用,转为学徒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有关保险,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确定技能工资。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认同且同意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并签回执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注明员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员工的合同期限分为:三年、五年,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一条 正式录用的员工,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聘临时工应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并纳入用人单位考核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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