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0日,荆州市石化总厂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事故经过:
3月30日8时10分,湖北省荆州市石化总厂三车间助剂工段当班操作工曾某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他先往一台容量为2000L的不锈钢反应釜内进料。这台反应釜是荆州石化总厂(以下简称石化总厂)和武汉市风帆电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帆公司)共同用来生产一种电镀液中间体的。谁也没有想到,这台平日看似温和的反应釜,竟会突然狂性大发,一下子夺走4个人的生命。
曾某与往日一样,通蒸气、抽真空除去釜内水分后,先用负压将由风帆公司提供的930kg不知名的原料和10kg氢氧化钾(催化剂)陆续抽人釜内,然后通蒸气将其预热至80~C。9时30分许,曾某开始用水对反应釜降温,然后把由本厂提供的原料压入反应釜底。曾某一边通过计量罐用氮气经伸长管将由本厂提供的生产原料环氧乙烷压人釜底,一边预热使之反应。到11时15分,釜内温度已升高到85~C,曾某当即停止进环氧乙烷原料。此时,进入反应釜内的环氧乙烷原料已达500kg。11时20分,石化总厂技术部部长、高级工程师朱某某进入操作室,一直在现场负责技术监督的风帆公司两名职工与朱某某告辞后出去吃饭。然而,就在这两名职工离去仅仅5分钟后,一场天大的灾难降临到了朱某某、曾某等4人身上。随着“轰”的一声地动山摇的巨响,正在运行中的这台重约2t的反应釜突然爆炸,工段所在的一栋2层楼房顷刻间被夷为平地,重达0.5t的釜盖,就像点火升腾的火箭,呼啸着飞向天空,又重重地落下,将地面砸出一个大坑后又猛地反弹起来,直到撞到一堵院墙后才落了下来。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事故分析: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过调查确认,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进环氧乙烷速度过快造成的。在不到2个小时内,釜内进料已达500kg,造成环氧乙烷来不及与丙炔醇反应而在釜内积聚,导致釜内压力迅速上升,冲破防爆膜,高压气体急剧喷出产生静电引发爆炸。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导致进料过快的原因,居然是反应釜仅靠操作人员用阀门手动控制进料量造成的。由于没有流量计,操作人员不能控制进料速度。
在调查中发现,直到这起事故发生后,石化总厂的工人们还不知道他们投入反应釜中的主料到底是什么物质,该按什么标准投放。随着对事故的深入了解,发现爆炸时所生产的那种电镀液中间体,居然是一种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更令人难以想像的是,投入反应釜中的主料,风帆公司竟以“技术保密”为由,拒不向石化总厂透露半点有关原料的名称及用量。1999年,石化总厂和风帆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生产加工电镀液的中间体(乙氧基丙炔醇)。按协议规定,石化总厂除提供生产设备、生产工人外,还提供环氧乙烷的原料;风帆公司则自带原料丙炔醇,同时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操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石化总厂通过合作收取环氧乙烷原料费用及加工费。就这样,石化总厂从本厂的经济利益出发,开始与风帆公司联营生产这一不知名的产品。在4年多的时间里,先后生产20多批产品,但石化总厂配合生产的技术人员及工人,全然不知该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安全规程及操作方法,只有在风帆公司派来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才能进行操作。这一系列的因素,成为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调查组在对事故调查后所作的整改意见中明确指出,化工产品在开发生产中,必须严格经过小试、中试,制定科学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和操作方法,经有关部门组绥鉴定合格后方能投人生产。显然,石化总厂与风帆公司的联营生产不具备以上条件,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尤其是石化总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本厂职工及设备于危险之中,事故的发生应该讲具有某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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