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井下火工品保管、领用、看管、退库、台帐建立等业务程序,强化井下火工品安全管理,保障各作业地点火工品合理有效使用,能够真正做到井下火工品集中存放、当班使用剩余火工品入库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神东煤炭集团火工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矿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使用中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机构、责任制,制定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火工品库存、运输、使用、现场管理、防止丢失等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物资供应中心根据生产矿井的需求计划集中统一负责火工品供应。
2、生产矿井负责本单位(包括在本单位施工的外委队伍)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各矿是外委单位的主管单位,外委单位纳入所在矿井统一管理。
3、生产矿井要指定一名矿领导负责本单位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及所属使用单位火工品管理工作,生产办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同时井下火工品管理接受驻本单位安监处(站)的安全监管。
4、生产矿井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计划的编制、审批、提报及火工品领用、入井、现场使用、退库、看管、台帐建立等管理工作,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安监局、驻矿安监处(站)是公司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对各(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6、人力资源部及教培处负责井下火工品库看管人员的培训及证件办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建立爆破材料硐室的基本要求:
1、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供应量,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2、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能够独立通风,硐室距外部巷道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m。
3、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间应布置在硐室进风通道一侧,该通道必须设有1道可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硐室回风出口应设调节风门。
4、贮存室中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5、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木地板。库房、发放火药室、发放台、电雷管检查室、操作台应加胶皮垫层。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材料支护,库内不得渗漏水。
第五条火工品运送到井口后,由矿方交接,火工品一律送到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
第六条对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火工品领用和退库的专用车辆必须确保车辆完好;运输司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定,严禁超限、超速行驶,在装卸火工品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七条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同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八条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雷管、炸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行驶途中必须保持与其它车辆前后距离,速度不得超过20km/h。火工品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各矿要明确具体运送时间,也不得在途中停留,且车辆前后必须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第九条运送火工品时,除放炮员全程跟车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放炮员必须全过程负责火工品运输车的装车、监督行进路线、行车速度;负责装载火工品数量、品种无误,监督装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超限、混装、乱放;货物运达使用地点后,车辆要熄火,并负责监督,按装卸规程要求进行卸车;禁止闲杂人员在装卸场地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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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必须严格履行出入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硐室,进入硐室的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严防火工品失盗,保持硐室清洁,杜绝火源,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各硐室内、外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入库和发放火工品的时间、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单位、领用人员,并由入库、领用和发放双方人员签字认可。火工品领用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坚持“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看管人员应及时将炸药、雷管发放的有关信息录入,且必须至少保留两个月时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放炮员的相关证件必须在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备案。只有矿方和驻矿安监处审定后备案的专职放炮员有权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领用火工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火工品运送到使用地点后,各单位必须使用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设计订购的火工品专用箱存放。
第十七条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码放材料,严禁将炸药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所有火工品箱必须分开放置且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并保管。火工品箱必须放置在新鲜风流的巷道内,离放炮地点100米以外的顶、帮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远离带电体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
第十八条当班使用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在施工现场由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当面清点清楚,签字认可后,由持有证件的放炮员押送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统一寄存。
第十九条各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人员配置,可按照每班1人,考虑轮休,暂时按照4人/硐室定编,全公司九矿,共需增编制40人,可以考虑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井下一线工作等人员安置到井下发放硐室工作,人员配置有困难时,可暂时配置临时工(其中大柳塔一矿两井需建立两个发放硐室,榆家梁矿5-2煤暂不考虑建发放硐室、4-2及4-3煤需建立一个发放硐室),每班必须配备一个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爆破材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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