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0月21日18时15分南京某石 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2 厂罐区发生爆炸引起310号油罐燃烧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39万元。 1993年10月21日13时许某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工人黄 某某在当班期间发现310号油罐油面高度已达1421米接近警戒高度1430米黄马上向 该厂总调度进行了报告并向总调度请示310号油罐汽油调合量。根据总调度的指示黄 某某进入罐区将油切换至304号油罐。13时30分许黄在给31O号油罐作汽油调合流程 准备时本应打开310号罐D400出口阀门却误开了311号油罐D400出口阀门。15时许黄 开启11A号泵欲对310号油罐进行自循环调合由于错开了311号B400出口阀门实际上 此时310号油罐不是在自循环而是将311号罐中的汽油抽入310号油罐。15时40分仪表 工陈某某从计算机显示屏上发现310号油罐油面不断上升随后计算机开始“高位报 警”陈当即让黄到罐区去核实一下310号罐的油面高度黄却误认为是计算机不准确没 去核实也未采取其他措施。16时在交班时违反规定没有在油罐现场进行交接班也未 核实油罐流程。17时50分310号油罐的汽油开始外冒部分汽油挥发在空气中形成爆炸 性混合气体。18时15分江苏省洪泽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人吕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路过 罐区11号路时排气管排出的火星遇空气中的爆炸混合气体发生起火爆炸吕某某被当 场烧死当班工人被严重烧伤抢救无效死亡。310号油罐当即燃烧17小时后被扑灭。
二、事故原因分析
黄某某对工作不负责任误开阀门造成311号油罐汽油窜至310 号油罐当计算机报警后黄掉以轻心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致使310号罐油满外溢并且违反现场交接班制度、双点巡回检查制度以致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错误的流程。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黄某某对这一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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