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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 发电厂二类障碍调查统计细则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发电生产中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对未遂、异常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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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未遂、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不得隐瞒任何事实真相。
4.2 标准中未明确提及到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公司安全监察部和部门领导有权认定为未遂或异常。
4.3 未遂是指人员过失,操作错误或违反规程制度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造成事故者。未遂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恶性未遂、未遂。
4.3.1 恶性未遂指一旦发生即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
4.3.2 未遂指一旦发生即可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4.4 异常是指人员过失,操作错误、违反规程制度等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误停、误开等,但未构成障碍或事故。
4.5 发电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差错管理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4.6 本标准在贯彻执行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4.7 凡发生以下情况,按恶性未遂统计。
4.7.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高压电电击,经他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去知觉后脱离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4.7.2 误入带电设备间隔(仓位),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4.7.3 在停役检修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发现带有电压,或由于电源隔离安全措施不完善,在装设接地线时,验有电压。
4.7.4 电动工器具由于接地(保护)线错误(如相线、零线、地线接错)、绝缘不良等,在使用时发生触电,情节较严重者。
4.7.5 检修工作未终结,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有关手续,即进行送电操作未造成后果者。
4.7.6 遭高压感应电电击,情节严重者。
4.7.7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险些造成高空坠落。
4.7.8 高处作业未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1公斤及以上重物或锋利器具从2米及以上高处落下,以及其他情节较严重的高处落物。
4.7.9 工作人员从1.5米以上高处坠落,未造成伤害者。
4.7.10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工作中发生断裂等,未造成伤害者。
4.7.11 人员在吊杆、吊物下停留或行走,以及在设有起重警戒区域内强行通过,情节较严重者。
4.7.12 未设置明显警戒,又未派专人看守,在有可能行人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杂物、材料等,情节较严重者。
4.7.13 高处作业虽使用了安全带,但发生高处摔跌悬挂,情节较严重者。
4.7.14 超铭牌起吊物件时,造成机具部分损伤或钢丝绳断股,情节较严重者。
4.7.15 起吊重物时,发生扒杆翻倒或断裂,以及工具破碎、绳索断裂,致使物件下落,情节较严重,未造成后果者。
4.7.16 未按规定使用砂轮、切割机、角向磨光机等,造成碎片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17 未按规定做好防止机械等转动的安全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4.7.18 转动设备未按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装后任意拆除防护装置,未造成后果。
4.7.19 工作服、辫子、长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4.7.20 钻床钻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10kg以上)落地,或工作台上重物(100kg以上)落地,未造成伤害者。
4.7.21 机床在工作时,物件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2 电锯、电刨工作时,物件飞出或锯条、锯片断裂飞出,未造成后果者。
4.7.23 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停止运行的输煤皮带上工作时,皮带突然启动,未造成后果者。
4.7.24 使用榔头、斧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斧头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5 凿脆性物件时,碎片飞出,险些造成伤害者。
4.7.26 未正确使用撬棒,撬棒反打,情节较严重者。
4.7.27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造成酸、碱等化学品溢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8 工作中吸进毒物(如油柒、苯、汽油、金属气体、有毒气体),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者。
4.7.29 工作中不慎落水,性质严重者。
4.7.30 擅自对高温承压部件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者。
4.7.31 氧气乙炔瓶口起火或瓶爆破,未造成伤害者。
4.7.32 暖气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害者。
4.7.33 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4.7.34 检修设备,因人员过失而未装闷头或设备、管道内剩余汽水未放尽,致使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4.7.35 热力系统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误操作将汽水送至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者。
4.7.36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动火工作者。
4.7.37 由于驾驶不当,造成机动车辆倾翻、碰撞,未造成伤害或车辆严重损坏。
4.7.38 机动车在驾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情节严重者。
4.7.39 擅自开机动车或私开执照规定外的车辆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者。
4.8 凡发生以下情况,按未遂统计。
4.8.1 工具误碰邻近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无后果者。
4.8.2 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或工作尚未终结,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威胁人身安全者。
4.8.3 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装接地线时,位置按错,不能可靠防止突然来电的,被他人发现者。
4.8.4 电气设备复役送电后,“由此上下”,“在此工作”等标示牌遗忘收回,被他人发现者。
4.8.5 未按规定做好电气设备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遗留,即进行办理开工手续,未造成后果者。
4.8.6 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设备的试验和检修等工作。
4.8.7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周,挂牌错误以及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等,对人员造成威胁者。
4.8.8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在12V以上照明和24V及以上电气工器具无安全措施,情节严重者。
4.8.9 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带电的电气设备或接拆临时电源。
4.8.10 在没有明显断开点的电气设备(如拉开闸刀或取熔丝)上测量绝缘,可能造成伤害者。
4.8.11 搬运金属物件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可能造成触电者。
4.8.12 脚手架严重超载、脚手板、横杆已明显弯曲,仍在进行冒险作业者。
4.8.13 脚手架、扶梯、三脚架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处坠落。
4.8.14 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险些造成高处坠落。
4.8.15 高处落物击中戴了安全帽人员的头部,未造成后果者。
4.8.16 其他由于安全措施不周,引起高空摔跌,虽未造成伤害,但情节严重者。
4.8.17 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体翻倒或起吊物件斜拉时,发生晃动,险些伤人者。
4.8.18 起吊物件时,由于指挥不当或联系不妥,险些伤人者。
4.8.19 卷扬机未固定好,使用时严重移位或卷扬机刹车失灵,致使物件落下。
4.8.20 擅自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设备,情节严重者。
4.8.21 戴手套使用钻床、车床或其他转动机具(转动前搬移物件除外)。
4.8.22 手伸入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中,险些造成伤害者。
4.8.23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时,毛巾、棉纱等物被卷轧,未造成伤害者。
4.8.24 停役热力设备虽已进行隔绝,但未按规定将有关阀门上锁、挂警告牌等,被他人发现者。
4.8.25 误开已停役设备或运行设备的隔绝门,可能引起人员伤害者。
4.8.26 在运行中清理输煤皮带滚筒上粘煤或被卡住的煤块、石块、木块和铁件等,可能造成伤害者。
4.8.27 使用汽油、酒精等,由于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险情,未造成伤害者。
4.8.28 禁火区域,违章动火作业,瞬时被制止者。
4.8.29 人从行驶车辆上摔下,未造成伤害,情节较严重者。
4.8.30 由于驾驶员过失或车速过快,险些撞车、撞人者。
4.8.31 机动车在装运物件时,未采取可靠措施,行驶中所载物件落下或重物严重滑动,情节较严重者。
4.9 凡发生下列情况,按异常统计。
4.9.1 通用部分
4.9.1.1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故障,造成全厂有功出力低于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5%以上,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
4.9.1.2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发生异常运行,需停役处理,造成设备无备用,且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从停役起计算。
4.9.1.2.1 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泵、水冷泵、机械真空泵、汽机润滑油泵、直流油泵24小时。
4.9.1.2.2 主变压器潜油泵及冷却装置24小时。
4.9.1.2.3 高压启备变72小时。
4.9.1.3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在复役试运行中发生异常,需停役处理,但未影响复役期限。
4.9.1.4
非当班运行人员擅自操作或触动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4.9.1.5
未开工作票或工作票未办理好许可手续,擅自拆卸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被运行人员发现阻止者。
4.9.1.6
检修设备尚未办理好复役手续,就提前进行复役操作者,被发现纠正或未造成后果者。
4.9.1.7
未经上一级领导审批或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4.9.1.8
该投的重合闸、自合闸、联锁、热工保护、备用电源等自动装置,未经领导批准而撤出运行或遗留者。
4.9.1.9
误动、误碰热工或电气自动装置,造成短时间内产生异常运行者。
4.9.1.10
误开、误停主要辅助设备或被迫停止运行,未造成后果者。
4.9.1.11
误拉、误投备用设备(电源),误发危急故障讯号者。
4.9.1.12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缺陷,发生主辅设备或热力、电气和输煤系统部分部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500—5000元以内。
4.9.1.13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溢油、漏油、跑酸碱、跑树脂或损失软化水,其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1.14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车辆、机床、机械设备、贵重仪器仪表、量具、专用工具等损坏,其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1.15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场所起火,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以内。
4.9.1.16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5kw以上50kw以下电动机绝缘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4.9.1.17
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故障停用时间在4—8小时以内者。
4.9.1.18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在12—24小时以内者。
4.9.1.19
由于监视不严,对主要仪表失灵或指示异常,1小时内中未发现,发现后又未及时汇报处理者。
4.9.1.20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故障,造成阀门损坏,法兰床破损或其他辅助设备损坏,利用低谷停役修复者。
4.9.1.21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异常运行,威胁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的安全运行。如误开、误关主蒸汽、给水、循环水、油系统等主要阀门,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4.9.1.22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维护不当,使主要辅助设备缺油等,造成轴承温度、震动超过限额而紧急停用,未损坏设备者。
4.9.1.23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检修、备用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
4.9.1.24
发生直流接地,未能在二小时内确定故障点,有关人员接到任务后在二小时内,未下结论予以消除者。
4.9.1.25
一台机组失去表盘的电源,影响对主要表计的监视,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
4.9.1.26
由于人员过失,低压设备操作或工作时,造成短路或接地,引起开关跳闸或熔丝熔断,未造成后果者。
4.9.1.27
报表、记录(包括检修测量和试验数据等)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者。
4.9.1.28
检修工作票任务中的停役设备,误写为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工作票中的重要安全措施遗留、错误,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其工作许可人在审票时发现,责任属工作票签发人,现场工作时发现,责任属工作许可人。
4.9.1.29
消弧线卷,电抗器发生异常,停用时间在12—24小时以内。
4.9.1.30
主要设备的后备保护,主要辅助设备继电保护该投而未投、误投、误跳、拒动或定值定错,未构成障碍者。
4.9.2 运行部分
4.9.2.1
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热力管道水冲击,导致保温层脱落或支架震裂。
4.9.2.2
由于操作不当,在启动或试验泵时,造成打空、闷泵发热或其他异常,未造成后果者。
4.9.2.3
由于监视不严、调节不当,造成给水压力低,须增开给水泵,未造成后果者。
4.9.2.4
由于监视不严、调节不当等原因,致使真空下跌0.004—0.013Mpa。
4.9.2.5
由于监视不严或操作不当,造成除氧器、加热器满水或除氧器水位低于限额。
4.9.2.6
汽机冲转后,由于控制不当,致使转速到“零”或突然上升到1000转/分以上,未造成后果者。
4.9.2.7
由于维护、调节不当,引起汽机冷油器出口温度、回油温度、汽机差胀、水冷箱水位、油箱油位等超过规程限额。
4.9.2.8
由于人员过失监视不严,发电机风温超过规程限额。
4.9.2.9
油系统操作时,阀门方向搞错,被他人发现制止者。
4.9.2.10
错加油种而引起明显的油质变化,不影响机器正常运行者。
4.9.2.11
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引起除氧器安全门动作。
4.9.2.12
由于监视不严或操作不当,致使汽鼓水位上升或下降75mm(启、停及外界负荷突变例外)。
4.9.2.13
由于监视不严或操作不当,主蒸汽温度超过规程规定限额,且持续时间超过 15分钟,未达障碍者。
4.9.2.14
由于人员过失,燃烧室内有存油、存粉在点火或停炉后引起自燃爆炸,未构成障碍者。
4.9.2.15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燃油及煤粉喷出炉外,未构成火警者。
4.9.2.16
一次水位未投,被他班或他人发现者。
4.9.2.17
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磨煤机、给粉机严重堵塞或出口温度超过允许值,须停磨处理,未构成障碍者。
4.9.2.18
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煤粉管堵塞或煤粉自燃;煤粉管烧红而需撤出运行处理,未构成障碍者。
4.9.2.19
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锅炉尾部再燃烧,排烟温度未超过允许规定值。
4.9.2.20
由于人员过失或监视不严,引起锅炉安全门动作,未构成障碍者。
4.9.2.21
由于人员过失,引起灰浆泵、灰管堵塞或池溢灰水。
4.9.2.22
由于人员过失,一般保护装置或自动装置未投或误投,被他人或他班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4.9.2.23
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合格水浪费,情节严重者。
4.9.2.24
低压设备上带负荷拉、合闸刀(允许用闸刀操作的除外)或取、放熔丝(特殊情况例外),未造成后果者。
4.9.2.25
带负荷拉、合有(无)闭锁装置的闸刀或带接地闸刀(线)合进、出线闸刀、开关时、被他人发现阻止者,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4.9.2.26
由于操作不当,使发电机强励装置或过流继电器动作。
4.9.2.27
由于操作不当,使自合闸、重合闸动作或主要辅助设备自起动。
4.9.2.28
运行中的设备,强励未按规定投入或解除,被他班发现者。
4.9.2.29
运行中变压器进行加油时,未解除重瓦斯跳闸压板,被他人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4.9.2.30
强油循环变压器投运后,冷却装置未投入,时间超过10分钟被他人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4.9.2.31
输电线路重合闸,厂用电自合闸未按规定投入,被他班发现者。
4.9.2.32
操作工具、用具等物遗忘在电气设备上,需停电或停运其他设备方能取出,未造成后果者。
4.9.2.33
调换发电机碳刷不当,产生异常者。
4.9.2.34
发电机,变压器及主要辅机设备启动前应测绝缘而遗忘,即投入运行者。
4.9.2.35
备用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切换,被他人发现者。
4.9.2.36
倒闸操作时,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或装设接地线时不验电、放电、被他人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4.9.2.37
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批准,擅自进行解锁操作者。
4.9.2.38
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造成一定后果者。
4.9.2.39
化学配错试剂,浓度不准确,被他人发现者。
4.9.2.40
由于化学处理不当,影响锅炉给水水质不合格,持续时间超过 30分钟。
4.9.2.41
由于操作不当,连续向水箱送不合格除盐水,时间超过30分钟。
4.9.2.42
由于操作不当或监视不严,造成除盐水箱水位在低水位线以下,当班不能恢复者。
4.9.2.43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中间水泵、除盐泵、酸碱泵等设备损坏,未达障碍者。
4.9.2.44
不按规程操作,致使离子交换器再生不良,造成返工者。
4.9.2.45
未按规定取油、汽、水样者。
4.9.2.46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溢酸、溢碱、溢树脂,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2.47
输煤皮带损坏2米以上,未达障碍者。
4.9.2.48
擅自停用煤铁分离器,被他人发现者。
4.9.2.49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原煤仓断煤,未构成障碍者。
4.9.2.50
操作不当,造成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股可能断裂,未造成后果者。
4.9.2.51
由于人员过失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致使运行中的主要辅助设备缺油或加错油种,造成轴承发热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4.9.3 检修部分
4.9.3.1
检修工作中主要部件装错、拆错、漏拆、漏修以及规定的检修项目漏修,验收时被他人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4.9.3.2
检修中未经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取消规定的检修项目或试验项目。
4.9.3.3
检修中错用材料或错加油种,返工耗料,造成经济损失 500-5000元以内。
4.9.3.4
不掌握检修项目和技术标准,也不向领导提出,不按检修文件包规定,盲目进行检修,造成设备损坏,未达障碍者。
4.9.3.5
设备检修时,重要部位间隙忘记测量,验收时被发现,须返工者。
4.9.3.6
由于人员过失或看错图纸,造成加工部件不合格,需返工,造成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3.7
由于人员过失或检修质量不良,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复役投运时发生异常,需停运处理,未影响复役时间。
4.9.3.8
重要部件(高温、高压),使用材料无质保书或未经金属监督检验合格,擅自使用,验收时被发现纠正者。
4.9.3.9
设备检修时,技术标准不合格,未经有关技术领导同意或批准,擅自装复者。
4.9.3.10
蒸汽、给水、减温水、凝结水流量等孔板装反,主要仪表管路接错,影响仪表投运,在复役后被发现者。
4.9.3.11
蒸汽、给水、循环水、油系统、冷却水等管道、阀门,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试运泄漏,需停役处理造成启停损失,未达障碍者。
4.9.3.12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受压容器、主要管道、联箱及重要部件损伤,未达障碍者。
4.9.3.13
由于人员过失,汽、水、油管道内遗留杂物及逆止阀装反,验收时被发现者。
4.9.3.14
由于人员过失或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凝汽器、加热器、抽气器、水冷器漏水、漏油以及一次受压部件在水压中发现泄漏严重,需处理后再次水压者。
4.9.3.15
一级动火项目,由于检修、焊接不良、发生泄漏,需再次动火消漏者。
4.9.3.16
违反油区动火制度,经指出不听劝告者。
4.9.3.17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调正阀门在开停机时轧煞或自动主汽门关不严,汽机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转或危急保安器拍不掉。
4.9.3.18
吊装汽机转子或揭、盖缸时,碰坏叶片、汽封、轴承等,未达障碍者。
4.9.3.19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锅炉安全门严重漏汽或误动,未达障碍者。
4.9.3.20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汽机投运后,油中带水,影响油质。
4.9.3.21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致使汽水分离器在运行中脱落或质量不符合标准,影响汽水品质,未达障碍者。
4.9.3.22
检修或试验中误碰、误动运行设备,或擅自启、停辅助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4.9.3.23
配有执行机构的连杆、档板,因检修质量不良,致使遥控失灵或烧坏执行机构电动机,使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未构成障碍者。
4.9.3.24
继电、电气、仪控保护、自动装置检修后,不能及时投用,经检查发现有缺陷,造成延期返工,而在8小时内仍无法投运者。
4.9.3.25
主要电气、仪控仪表接线错误、漏拆、漏接及规定检修项目漏做,验收时被发现者。
4.9.3.26
擅自或误将运行中的主要电气、仪控仪表及仪控自动和保护装置停用或校验维修,未造成后果者。
4.9.3.27
校验主要电气、仪控仪表在工作票终结后,未将其恢复正常而擅自离开,也未与有关人员说明原因,致使主要表计失去指示2小时及以上者。检修质量不良,造成仪表超差或投运后发现严重漏水、漏汽、堵塞等,影响表计正常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者。
4.9.3.28
变压器分接头调错,继电保护整定值定错,验收时被发现者。
4.9.3.29
电气设备检修后,在复役操作过程中发现一、二次系统漏接、错接、一次对接螺丝未拧紧或其他异常者。
4.9.3.30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位已下降到低油位(油位计下部能看到一点油位)。
4.9.3.31
因检修工作不慎,将电流互感器次级开路、电压互感器次级短路,造成熔丝熔断或小开关跳闸。
4.9.3.32
电气预防性试验超周期,开关跳闸次数超限不检查(特别情况例外)。
4.9.3.33
因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带电时烧坏低压开关。
4.9.3.34
在复役操作时,发现高压开关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拒动,未影响复役时间。
4.9.3.35
励磁机检修后投运时,发现极性接反或自动励磁装置在运行中失灵,未造成后果者。
4.9.3.36
行车、电动阀门、电动葫芦等限位开关装置装错不起作用,可能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者。
4.9.3.37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致使给水自动、汽压、汽温自动装置等失灵,其波动超运行限额参数,未构成障碍者。
4.9.3.38
由于人员过失,在设备(包括电气)内部,遗留零件、工具或杂物,在验收时发现取出者。
4.9.3.39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绝缘损坏需要处理修补,未构成障碍者。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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