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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培训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培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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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浙江省电力公司 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培训管理规定
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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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职工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违章作业的考核;总经理工作部协助安全监察部做好职工违章作业处罚的管理,负责违章作业职工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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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本标准所指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含义,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界定的范围确定。
4.2 本标准所指的作业,是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有关发电生产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检修、调试、试验、操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各项工作。
4.3 本标准的考核范围为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及直接或间接从事发电生产管理、作业的有关人员。
4.4 违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以及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5 本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违章行为之外的其他违章行为,视违章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性质、后果参照本标准执行。
4.6 发电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每半年应公布违章考核记分及处罚情况,并报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
4.7 由公司考核检查小组或各职能部门发现的违章行为,由违章人员所属部门考核记分及处罚。
4.8 考核规定
4.8.1 处罚
4.8.1.1
违章记分标准,为违章但未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标准,若造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者,则加倍记分。
4.8.1.2
二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因违章被考核,主要责任者按记分标准考核记分,次要责任者按主要责任者记分标准的一半记分。所记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进行累加。
4.8.1.3
因违章被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类、同性质的违章,责任者按记分标准加倍记分。
4.8.1.4
因违章被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由于违章作业累计记分达到10分,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时,给予试岗处罚;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4分,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时,给予离岗处罚;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8分,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记分达到14分时,给予内部待岗处罚。
4.8.1.5
因违章被考核,除按本标准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处罚外,同时按公司或部门有关考核的规定给予考核。违章性质严重者,还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8.2奖励
4.8.2.1
发现并及时制止他人违章的,可获得奖励记分,奖励分值为违章主要责任者记分值的一半。奖励记分与处罚记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可以互相抵扣。
4.8.2.2
发现并及时制止他人违章的,除按本标准给予奖励记分外,还可按部门或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4.8.3 考核记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4.9 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及培训的规定
4.9.1 试岗
4.9.1.1
因违章被考核,累计记分达到试岗定值时,虽仍可在原岗位工作,但岗位工资下浮到原岗位工资的一半,试岗时间一至三个月。
4.9.1.2
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4.9.1.3
因违章被考核,若在试岗期间内再次发生违章,给予离岗处罚。
4.9.2 离岗
4.9.2.1
因违章被考核,累计记分达到离岗定值时,暂离原工作岗位,时间为三个月。
4.9.2.2
离岗期间,必须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其岗位工资按“企标”一岗级执行。离岗期满,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回原岗位试岗,时间为三个月。
4.9.2.3
若在离岗、试岗期间再次发生违章行为,给予内部待岗处罚。
4.9.3 内部待岗
4.9.3.1
因违章被考核,累计记分达到内部待岗定值时,或负主要责任的违章造成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未构成重大事故)、致残性重伤及其他性质恶劣的事故,或已累计离岗二次后再次违章的,给予内部待岗处罚,时间为一至二年。4.9.3.2 在内部待岗期间,必须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其岗位工资按“部标”一岗级执行。内部待岗期满,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回原岗位试岗,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4.9.4 培训
4.9.4.1
因违章被考核,在离岗、内部待岗期间,由总经理工作部、违章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并会同工会、党群工作部、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4.9.4.2
离岗、内部待岗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职业道德、安全知识、业务技术技能以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4.10 违章记分标准
4.10.1 发生以下违章行为,主要责任者记2分
4.10.1.1
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
4.10.1.2
作业时未按规定着装。
4.10.1.3
不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用具。
4.10.1.4
作业现场不随带工作票。
4.10.1.5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登高。
4.10.1.6
施工、安装、检修、试验前未进行“二交一查”。
4.10.1.7
工作延期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4.10.1.8
工作结束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10.1.9
作业时未按倒闸操作流程、操作票执行流程执行。
4.10.1.10
一组操作人员交叉进行二项及以上操作任务的操作。
4.10.1.11
接受调度命令未使用标准术语或用语不规范。
4.10.1.12
未按交接班流程执行,交接班不清。
4.10.1.13
在生产区域内吸游烟。
4.10.1.14
酒后从事各种作业。
4.10.1.15
不按规定使用电动工具。
4.10.1.16
不按工种或作业要求佩带、使用安全工器具。
4.10.1.17
值班抄表不认真,弄虚作假。
4.10.1.18
运行值班巡回检查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不到位。
4.10.1.19
定期切换试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
4.10.1.20
漏挂(拆)、错挂(拆)警告标示牌。
4.10.1.21
作业中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
4.10.1.22
作业结束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10.1.23
作业结束未及时封堵孔洞、盖好沟道盖板。
4.10.1.24
二次屏上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10.1.25
进出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
4.10.1.26
非火警擅自启用消防设施。
4.10.1.27
乱拉乱接低压作业电源。
4.10.1.28
在停运的皮带上行走或跨越。
4.10.1.29
在容器内部作业不用带线的安全行灯。
4.10.1.30
违反劳动纪律。
4.10.1.31
看到他人违章不指出、不制止。
4.10.2 发生以下违章行为,主要责任者记4分
4.10.2.1
不按规定批准擅自解除“五防”闭锁装置。
4.10.2.2
非单人操作任务无人监护进行操作。
4.10.2.3
操作时未在操作票上逐项打勾。
4.10.2.4
许可工作未在作业现场进行。
4.10.2.5
工作票上工作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
4.10.2.6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而未指定其他监护人。
4.10.2.7
高处作业不挂或不能正确使用安全带。
4.10.2.8
高处作业随意抛掷工具、材料。
4.10.2.9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4.10.2.10
在码头或船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4.10.2.11
单人留在高压室或室外高压设备区作业。
4.10.2.12
热工保护、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三误”。
4.10.2.13
高压试验未按规定流程操作。
4.10.2.14
值班监盘不认真,造成设备异常运行。
4.10.2.15
无特殊原因造成设备检修超周期。
4.10.2.16
无特殊原因造成设备缺陷消除超过规定时限。
4.10.2.17
无特殊原因造成工器具试验超周期。
4.10.2.18
未带操作票到现场操作。
4.10.2.19
操作时发生漏项、跳项。
4.10.2.20
二次回路作业不带图纸。
4.10.2.21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10.2.22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存放、包装保管不符合规定。
4.10.2.23
在制粉系统作业,没有完善的防中毒、窒息及落入煤斗内的安全措施。
4.10.2.24
在转动的机械、输煤皮带上从事清除作业。
4.10.2.25
氧气、乙炔瓶不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使用。
4.10.3 发生以下违章作业,主要责任者记6分
4.10.3.1
无工作票(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
4.10.3.2
无操作票进行操作(除安规允许不用操作票外)。
4.10.3.3
未按工作票(施工作业票)的要求实施安全措施。
4.10.3.4
擅自变更工作票(施工作业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
4.10.3.5
擅自超出工作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
4.10.3.6
未得到许可即开始作业。
4.10.3.7
运行值班人员擅自离岗。
4.10.3.8
在禁火区域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4.10.3.9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吸烟。
4.10.3.10
约时停、送电。
4.10.3.11
无证驾驶电力生产企业的机动车辆。
4.10.3.12
发生违章被指正后仍不改正。
4.10.3.13
隐瞒事故知情不报告。
4.10.3.14
指使或许可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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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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