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事故定义与事故分级. 4
第三章
事故(障碍)报告与统计. 11
第四章
事故调查. 13
第五章
安全考核. 20
第六章 附则. 20
**电力公司
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
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报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分公司(厂)、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本规定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6.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令第4号)
7.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8.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9.**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事故定义与事故分级
第八条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人身伤亡事故:
1. 员工从事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 员工从事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 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本单位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电网事故与障碍
一、电网事故
(一)特大电网事故
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网瓦解,造成整个电网停电达4h以上;
2)电网减供负荷达到当时电网负荷的50%,时间达12h以上;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电网事故
1.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1)本系统与国家电网非正常解列;
2)电网瓦解4h以下,或非正常解列成两片及以上运行,时间达4h以上;
3)电网非正常减供负荷达到当时电网负荷的30%,时间达4h以上;
4)任意一座110kv变电站全站停电或一座35kv枢纽变电站全站停电;(枢纽变电站另行认定)
5)110kv枢纽送电线路非正常失电;(枢纽线路另行认定)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1)系统震荡使电网失去稳定;
2)电网非正常减供负荷达到当时电网负荷的20%;
3)任意一座35kv非枢纽变电站全站停电或110kv变电站任意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4)任意一条35kv电源送电线路和网络连接线路失电或两条及以上的用户供电线路失电;
5)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电站主设备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3)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四)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1. 分公司(厂)与电网非正常解列。
2. 在与国家电网解网运行的情况下,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5Hz,且延续时间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偏差超出额定值±5%,且延续时间超出1h。
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0kv线路、母线、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h;
3)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调度指挥。
(五)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电力事业部自行制定。
第十条
电力设备事故与障碍
(一)特大设备事故
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者。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2. 机组的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损坏, 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母线、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 发电厂,一次事故使1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 发电厂升压站35kv及以上任何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者。
7.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1. 电网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
2. 发电厂1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3. 单台装机容量在3MW及以上机组、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4. 以10kv电压等级输出电能的发电厂升压站10kv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 水电厂水工设备非计划停运72h以上,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水库或前池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它损坏。
6.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7.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
8. 机端出口电压为3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9. 1MW及以上发电机组、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下列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
1)一般电气误操作: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10. 电厂和变电站直流系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4小时。
11.
1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12.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3.
1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4.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15.
1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16.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管达该部件或波纹管板总重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汽轮机组或1MW及以上水轮机组轴瓦烧坏;
8)1MW发电机绝缘烧坏。
18.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四)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障碍:
1. 6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 6kv及以下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3.
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4. 1MW以下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同意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168小时。
6.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
7.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者。
8.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障碍者。
(五)设备二类障碍
电力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各分公司(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供气管网事故与障碍
一、燃气管网事故
(一)特大管网事故
1. 供气管网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一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全城停气24h以上的燃气事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安装、运行中发生的特大事故。
(二)重大燃气管网事故
1. 未构成特大燃气管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管网事故:
1)燃气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燃气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全城停气24h 以下或片区停气24h以上的燃气事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安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三)一般事故
1. 未构成特、重大燃气管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1)燃气管网发生燃烧、爆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 燃气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小区或庭院停气的燃气事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安装、运行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二、燃气管网障碍
(一)燃气管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燃气管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燃气管网一类障碍:
1. 燃气管网发生气压不稳定,压力超过高限,导致下列情况发生:
1)楼栋调压箱停止工作或损坏;
2)用户气表损坏。
2. 低压燃气管网进水,影响片区供气。
(二)燃气管网二类障碍
燃气管网发生气压不稳定或高或低,导致用户燃气用具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供气设备事故与障碍
一、燃气设备事故
(一)特大设备事故
1. 燃气设备(包括高压球罐、低压气罐、区域调压站及配电房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2. 运行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者;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 燃气设备(包括高压球罐、低压气罐、区域调压站及配电房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1.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 区域调压站不能正常运行。
二、燃气设备障碍
(一)燃气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障碍:
1. 燃气高压、低压储气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城市供气调峰;
2. 燃气高、低压压缩机不能工作运行,严重影响城区供气;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障碍者。
(二)燃气设备二类障碍
1. 区域调压站不能正常工作运行,影响片区供气;
2. 楼幢调压箱不能正常工作运行,影响小区供气;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障碍者。
第十三条
供水网络事故与障碍
一、特大供水管网事故
1. 全供区停水2h 以上。
2.
DN600以上管网(含DN600)爆管造成供区水压平均值下降40%。
3. 管网输水量比正常值少40%,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二、重大管网事故
DN400以上至DN600以下爆管造成停水面积到达供水面积的10%,持续时间20小时以上。
三、一般管网事故
1.
DN200以上(含DN200)至DN400以下(不含DN400)爆管,持续时间在16小时以上。
2.
DN200以下爆管,造成停水面积小于供水面积的5%,持续时间在12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
供水设备事故
一、特大供水事故
因输配电系统、机泵设备、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原水水质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一、三水厂生产期停产,持续时间18小时以上。
2. 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水量的30%,持续时间12小时以上。
二、重大供水设备事故
因输配电系统、机泵设备、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原水水质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一、三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供水量的40%,持续时间16小时以上。
2. 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供水量的50%,持续时间16小时以上。
三、一般供水设备事故
因输配电系统、机泵设备、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原水水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水厂供水量小于正常值的70%,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
2. 一个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供水量的50%,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水质质量事故
供水水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它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按消防部门规定认定。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门规定认定。
第三章
事故(障碍)报告与统计
第十七条 即时报告
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2. 发生管网、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报告。
3. 即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停水、停气或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即时报告的方式
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管、网和设备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直接报告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各部发生类似事故由各部负责人直接报告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事故发生后由事故所在单位24小时之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若事故未及时处理完毕,则按要求书面报告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
1. 月度报告
1)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于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发生的事故、障碍按照相关表格填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2)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于每月25日前应将本单位印发的安全生产月报或简报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3)110kv电网事故、调度事故、110kv设备事故和电力事业部其直属部门的各类事故由电力事业部填报(其它各部相同);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全公司安全事故与障碍汇总报公司领导和按要求上报安监部门、国资部门。
2. 年度报告
1)各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生产事故、故障月(年)综合统计表》、《年度事故、故障综合分析表》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全年事故按规定上报,汇总作出公司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事故通报
一般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的管网、电网、设备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应印发事故快报,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典型的并具有警示作用的事故,公司印发事故快报或通报,下发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2. 重大、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4. 重伤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5. 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由各事业部第一责任人或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二)管网、电网事故
1. 特大管网、电网事故
特大管网、电网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2. 重大管网、电网事故
重大管网、电网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3. 一般管网、电网事故
一般管网、电网事故由各事业部第一责任人或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4. 管网、电网障碍
管网、电网障碍由管网、电网所属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调查报告由调查单位填写,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三)设备事故
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设备厂家、工程施工单位等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2. 重大设备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设备厂家、工程施工单位等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设备厂家、工程施工单位等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4. 设备障碍
设备障碍由设备所属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调查报告由调查单位填写,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四)火灾事故
由公司组织保卫处及相关人员配合消防部门调查。
(五)交通事故
由公司组织行政部及相关人员配合公安部门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程序
1. 事故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象,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2. 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他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资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监控系统打印记录,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3. 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应查明: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4)事故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管网、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
(1)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条件,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水、供气或供电以及受影响的重要用户等情况。
(3)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开关、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监控系统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管网、电网或设备事故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4)分析原因责任: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等。
(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过程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
(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①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② 规程制度不健全;
③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④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⑤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⑥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⑦ 违章指挥。
(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①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委会审查同意后进行处理。
② 对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③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按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1. 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管网、电网、设备事故,调查组应编制《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2.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报上级主管单位,并随文同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级主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复文件应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由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由调查组编制《事故调查报告书》,经总经理批准,下发文件。
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或管网、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象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或部门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时限
1. 人身事故
1)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调查,调查工作完成期限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内部组织的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3)公司内部组织的重伤事故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轻伤事故调查,事故调查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2. 重大及以上管网、电网、设备事故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管网、电网或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原因复杂,需要进行大量试验和测试工作的,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延至60天。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提出建议,由公司做出决定。
3. 一般管网、电网、设备事故
一般管网、电网、设备事故发生后15天内,调查组应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管网、电网或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原因复杂,需要进行大量试验和测试工作的,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可延至30天。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提出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做出决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安全考核项目
公司对直属各部门、分公司(厂)和控股公司的安全考核项目按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记录
公司直属生产部门、分公司(厂)和控股公司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除以下情况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1. 人身轻伤事故;
2. 新投运的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不包括本单位施工的)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3. 运行30年及以上而未经技术改造的设备、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4. 完全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无本单位人员和运行管理责任的事故。
5. 全部由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的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机构成的事故。
6. 事先经过公司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7. 设备因覆冰、风灾、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8.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9.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10.为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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