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涉路工程所在公路的畅通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上的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他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3条 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主要涉及跨线桥、支撑结构、交通标志和标线等。
第二章 跨线桥
第4条 跨线桥包括跨越公路的铁路桥梁、公路桥梁、管线塔架等。
第5条 跨线桥的检查以定期检查为主,以日常巡查和灾后检查为辅。
第6条 跨线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并由跨线桥所有人负责管理及日常维护。桥梁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公路路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和防落网,并由桥梁所有人负责维护,钢护栏应每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跨线桥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立面标记应每年涂刷一次。
第7条 跨线桥应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8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构检查;
(二)是否有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
(三)防落网是否完好;
(四)桥下路面是否完好,有无非法占用情况;
(五)桥梁护栏是否有损坏;
(六)桥孔下是否有被占用或违章堆物情况;
(七)桥梁的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八)桥梁限高标志、限高防护架和立面标记是否完好。
第9条 涉路工程的养护或者管理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跨线桥定期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工作过程等;
(二)进行过特殊检查的桥梁应说明检验的项目及理由;
(三)目前桥梁的技术状况,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检测的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四)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及原因,维修、加固或改建的方案。
第三章 支撑结构
第10条 支撑结构主要是跨越和平行公路的管线的支撑杆塔、利用桥梁敷设的管线的支撑系统。
第11条 对支撑结构的检查应以日常巡查为主,加强灾后的检查。
第12条 检查内容包括:
(一)混凝土电杆是否有裂纹; DB34/T 790—2008 57
(二)混凝土电杆是否倾斜;
(三)拉线是否需调整、补修、更换;
(四)装配式基础、洪水冲刷严重的基础是否需加固;
(五)是否有断线、掉线、倒杆塔的事故;
(六)支撑系统与桥梁接合处是否有开裂;
(七)管道是否有泄漏、线缆是否有断线情况。
第四章 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3条 对交通标志标线的检查包括:日常巡查、特殊检查、定期检查三种形式。
第14条 日常巡查应由涉路工程的养护或管理单位实施,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特殊检查应在遭遇自然灾害前后、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进行,由具备资格的检查测试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指针对设施特点所进行的定期的、全面的检测和核查,由具备资格的检查测试人员进行,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年。
第15条 标志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标志板面损坏程度,是否需要清洁、矫正或更换;
(二)防腐涂层损坏情况;
(三)标志板周围遮挡物是否影响标志视认;
(四)连接件紧固程度是否满足要求;
(五)基础是否发生沉降、损坏等情况
(六)标志设置位置或板面内容是否需要变更。
第16条 标线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标线表面是否有污秽;
(二)标线涂层剥落面积是否超过35%;
(三)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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