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
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
一、基础设施要求
(一)工程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年加工能力不宜小于800吨,占地面积根据其加工能力和土地利用率确定。当土地利用率为100%时,占地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
(三)有粉碎、脱水、筛选、包装以及添加安定剂等生产设备,并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AQ4111)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四)有高位水塔、浸泡水池、沉淀池等安全设施。
1.高位水塔。储水量不少于30立方米;
2.浸泡水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储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
3.沉淀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储水量不低于8立方米。
(五)成品仓库储存能力不宜小于50吨,单库的最大储存药量不超过10吨。
(六)危险性工房安装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系统。
二、加工安全要求
(一)生产作业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生产设备。
1.粉碎机。不宜少于15台,设备参数:功率11—18.5千瓦,转速2940—4500转/分钟;
2.脱水机。不宜少于3台,设备参数:脱水能力500千克/小时,转速1460转/分钟;
3.抽水循环机(与粉碎工房配套)。不宜少于2台,设备参数:功率不小于1.5千瓦。
(三)产品粉碎。应采用水中研磨工艺,粉碎机的磨盘采用碳钢材质。粉碎工房的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
(四)产品脱水。应采用离心脱水工艺,脱水机可采用不锈钢材质,不应采用日晒、烘干工艺。脱水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
(五)加安定剂。退役单基火药中安定剂含量减至1.2%时,应将安定剂乙醇溶液加入到已甩干的产品中,并充分搅拌。加安定剂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
(六)产品筛选。可采用机械自动筛选或人工筛选工艺,筛选设备可采用不锈钢或碳钢材质。筛选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2台、定员1—2人、定量
(七)产品包装。包装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员2人、定量
(八)产品储存。待加工产品,去掉塑料密封包装后,放入水池中浸泡存放,水池危险等级为1.3级;加工后产品,按照《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AQ4125)的规定储存,仓库危险等级为1.1-2级。
(九)废水处理。加工产生的废水应进行2次沉淀处理。
三、产品安全要求
(一)产品的安全指标以及包装、检验、储运等符合《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的规定。
(二)产品的购买和销售记录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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