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光 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1)生产场所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2)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 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1/2;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二)通道要求: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 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 m。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通行汽车,宽度>3 m;通行电瓶车的宽度>1.8 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的宽度>1.5 m;一般人行通道的宽度>l m。
3.通道的一般要求。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三)设备布局:车间生产设备分为大、中、小三类。最大外形尺寸分类长度>12 m者为大型设备,6~12m者为中型设备,<6m者为小型设备。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2 m,中型≥l m,小型≥0.7 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 m,中型≥0.8 m,小型≥0. 7 m。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 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于2 m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栏高1.05m。
(四)物料堆放: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且稳固,一般摆放方位与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入,白班存放量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量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 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 m。
(五)地面状态要求: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大于0.2 m、宽大于0.1 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杨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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