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GB 50089、GB 4387、JT 617-2004的要求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
2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车路线,应由企业安全保卫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不应随意更改。
3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4 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品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包括在生产厂厂区内和到总仓库之间的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a) 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b) 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c) 车身外应有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d) 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e)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f)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g)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h)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i) 允许雷管装在保险箱内用普通车辆运输时,保险箱应符合GB 2702的规定。
5 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变速调节点应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窜出,制动应灵活可靠,所有电器部分应绝缘良好,并设有照明、警笛等装置。
6 采用铁路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除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编组。所有解体作业、工厂、铁路、车站和线路所,都应设在单独地段,其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b) 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性货车隔离,隔离车数规定为:由蒸汽机车牵引时,应有2辆货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应有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装有起爆器材与装有工业炸药的车辆之间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蒸气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有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离,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距离。
c) 机车进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时,应设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装置或措施;
d) 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 采用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8 人力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装载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车运输炸药粉时,应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扫药渣;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药粉不应撒落地面。
9 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传送使用的工具和作业人员应有明显标志;行走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内的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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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13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14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15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速速度应按JT 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16 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a) 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b) 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c)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d) 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e) 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f) 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g) 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
18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9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20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核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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