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现场
1.1 作业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疏散通道宽敞畅通。
1.2 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便于操作和设备维修,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疏散。
1.3 对作业场所的人员、原料、半成品、成品、工具实行定置管理。
1.4 危险工房内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固可靠的扶手、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平台和楼梯的面层材料应与本工房生产间的地面类型相适应。设备入料口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在入料口四周应设置牢固的护栏。厂区内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围栏。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m。
1.5 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概率和危险程度,采用隔离防护设施,其防护强度(材质、结构、安装、焊接等)应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的安全。
1.6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充足,人行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1.7 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过墙孔洞传递产品。如因工艺需要必须设置时,则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1.8 穿越危险工房隔墙、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部分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应采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空隙部分。
1.9 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严禁设置坎、沟等,保持通畅。
1.10 应维护好墙面、地面和门窗,做到墙面光洁,地面平整无裂缝、坑洼,门窗完好无损、开启灵活。
1.11 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将本工房彻底清扫,清扫垃圾存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1.12 拆除危险品生产废旧工房时,应制定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定员定量
2.1 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2.2 确定工(库)房内的总定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定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各岗位(工序)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
2.3 乳化炸药制药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时,自动装药机应能实现自动上料、自动上纸筒(簿膜)、自动计量、自动装药、自动封口;为装药、包装操作服务的人员应尽可能减少。
2.4 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工(库)房名称、工(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品名称、危险工(库)房定员和定量、危险有害特性。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见附录A。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3 环境卫生
3.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认证报告,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防治污染和职业危害的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时应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2 企业在设计及生产过程中,尽量做到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
3.3 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应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工房统一处理;固体残渣不应随意丢弃,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才能排入大气。
3.4 易燃易爆工房除坚持每班清扫外,还应按周、月、季定期进行大清扫,保持窗明屋净、设备无灰无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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