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运输作业,保证公司物资运输安全,降低公司运输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运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运输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公司涉及运输作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运输均由运输部统一负责,运输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公司下属工厂的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或大客户的长途产成品直运运输。
2.各地配送中心之间的产品调拨运输。
3.从供应商处提取原材料、设备、备件、包装材料、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到工厂仓库的运输。
4.从港口、码头接收物资到仓库的运输。
5.工厂生产车间到仓库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输。
6.从各配送中心到工厂的不合格品回收运输。
第4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资。危险物资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5条 本制度所称接运人员是指汽车司机、装卸员、押运员、入库管理员;运输人员是指汽车司机和押运员;收货单位包括公司的区域配送中心、仓库直接送达的客户、联运中的中转方。
第2章 运输准备和调度
第6条 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销售部、配送中心要进行物资运输,需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运输部调度员,并协助运输部进行作业计划。
第7条 运输部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后,调度员要严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车辆进行运输。
第8条 调度员应当对下图所列的4类情况非常熟悉。
第9条 运输主管和调度员根据货运任务以及物资规格、数量、运输要求等合理规划线路,安排车辆、司机、押运人员。
第10条 调度员不得派人情车和关系车,不得推诿延误派车,不得甩派。否则,所造成的物资供应短缺等情况,概由调度员负责。
第11条 如遇车辆紧张或任务增多时,调度员应当保证仓库和配送中心的紧需物资、重点物资、大宗物资以及大客户物资的运输,其次按照运输业务的轻重缓急安排运输,确保公司生产和销售正常运营。
第12条 公司车辆不能满足任务需求时,可安排社会车辆或者寻找第三方物流进行运输,但必须注意满足安全、准时等要求。
第13条 如有长、大、重、超高物资,调度员需要提前按照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14条 调度员在分配车辆和运输人员时,应当注意长途运输应派两名司机轮换开车,以免因疲劳驾驶造成安全事故。
第15条 安排好运输的车辆和司机等之后,调度员需要填写《运输派车通知单》,通知单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参考下表中的示例。
运输派车通知单
第16条 司机和押运人员接到运输任务后,应当及时作好出车准备。
1.司机需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及时排除车辆故障。
2.长途司机和押运人员需提前调整、安排好私人事务,方便出车。
第3章 接运管理
第17条 在供应商不安排送货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运输部接运物资。确定接运后,运输部应当与仓储部、销售部一起,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适、经济的接运方式:到车站、码头提货,到供应商处提货,专用线到货接运。
第18条 公司内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资的长距离运转工作或者大件物资的搬运工作,也需要运输部进行接运。物资的收货和发货部门均应提前作好计划,提前通知运输部进行接货或送货。
第19条 接运时,接运人员应进行卸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
2.对施封袋、苫垫、铅封等进行检查。
第20条 单据和外包装确认无误后,接运人员应当拆箱对物资进行检验。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对特殊贵重物资应当逐个检验。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是否有拆包或者破损痕迹。
第21条 接运人员确认物资无误后,方可进行装货工作,不得先装货,后查验。
第22条 接运人员和承运商或供应商办理物资交接手续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表所示。
手续交接办理方式示意表
第23条 接运时,接运人员应做好现场交接工作,同时保留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第24条 接运工作完成后,押运员应当将做好的物资接运记录交调度员存档。
第4章 发运管理
第25条 发运运输包括以下4种情况的运输。
1.从工厂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的运输。
2.从工厂仓库直接运送批量物资到客户手中的运输。
3.从仓库到空海运港口办理托运的运输。
4.从仓库运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转方处的运输。
第26条 当配送中心需要从工厂仓库调拨物资时,应提前作好调拨计划送达仓储部,由仓储部安排出库物资,并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7条 客户订单下达,且为由仓储部直接送达客户或运往空海运港口进行转运的,应由仓储部备货,并提前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8条 对于长途运输物资和贵重物资,应当予以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险种,交代清楚赔付的范围,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写保单。
第29条 运输部装卸员、押运员应协助仓储部出库管理员进行备货、理货和清点活动。
第30条 押运员、装卸员要对备好的物资进行复核,根据提货单仔细地检验货别、品名、规格、数量、印鉴等,发现问题立刻和有关部门联系。
第31条 查验无误后方可由出库管理员、押运员协助装卸员进行装货作业。
第32条 物资发运后,应立刻向客户、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货单位通报到站时间、车号、件数、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资的准备或者衔接工作。
第5章 装卸作业管理
第33条 装卸员工作前须合理穿戴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34条 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第35条 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当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第36条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第37条 装卸散装物资时,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
第38条 用机动车辆装运物资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第39条 装车时,装卸员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押运人员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稳,任何人不得上下车。
第40条 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在规定吊点,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条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物资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时应加保险绳,物资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第42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类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物资混装,同时,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第43条 对国家或部委已颁布包装标准的物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物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公路运输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者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物资均不得装运。
第6章 在途行车管理
第44条 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定时、定点检查运输的物资,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员。
第45条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违章运行。调度员应用GPS定位导航系统随时追踪、了解车辆行驶信息。
第46条 运输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运输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和运输部联系,如果通信中断,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因不听从指挥、擅自采取不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员要负担部分损失并接受处罚。
第47条 夜间行车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疲劳驾驶,长途运输应定时进行轮换驾驶。
第48条 运输贵重物资、危险物资时,运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运输贵重物资途中不准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需要采取保护、监护措施。
2.运输危险物资中途需要停车时,严禁吸烟或者靠近高温明火场所。
第49条 押运员应当作好运输记录,运输任务完成后将运输记录上交调度员。运输记录应当包括4项内容。
1.运输途中的停车时间、次数、事由。
2.运输途中出现的机车故障、修理。
3.运输途中出现的物资损坏、修补。
4.司机轮换等。
第7章 交付作业管理
第50条 汽车运输到达后,根据收货情况,除将普通到货按流向卸入货位外,对需要中转的联运物资,应当办理仓储和中转作业。办理方式涉及以下两大类。
1.对于需要中转的公路联运物资,应当办理驳仓手续,填制“货物驳运、拼装、交移凭证”,分别移送到有关货组。
2.对于公路转铁路、公路转水运、公路转航空的物资,分别移送有关仓库,办理仓储以及中转作业。
第51条 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卸货,如收货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及时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调整安排。
第52条 收货单位应当凭《提货单》进行提货,押运员和司机应仔细检查《提货单》是否有误,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运输单据信息一致。凭证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收货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第53条 卸货检查完毕后,由对方的装卸人员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当严格看管物资,一同进行清点。
第54条 卸货完毕后办理交接,运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收货单位进行查点,如有污染、变质、短缺、盈余等问题应当填写交货记录,并立即上报调度员和仓储部等候调查处理。
第55条 货物移交后,运输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凭证由运输人员带回并上交调度员。
第8章 附则
第56条 本制度由运输部制定,由总经办审核批准。运输部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5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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