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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 2009-11-23 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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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
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三节 盲巷管理
第四节 巷道贯通
第五节 通风设施
第六节 测风管理
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瓦斯检查
第三节 瓦斯排放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
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
第五章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三节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第五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第六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预防
第二节 井下灭火
第三节 火区管理
第四节 火区启封
第八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三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
第四节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及维护
第五节 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六节 机构设置及其它
第九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十章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十一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装备、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计划与购置管理
第三节 装备、材料范围规定
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相关细则及附件
第一节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二节 矿井粉尘浓度测定细则
第三节 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细则
第四节 “一通三防”设施统一编号细则
第五节 “一通三防”系统图绘制及图例细则
第六节 通风月报表填写细则
第七节 瓦斯高标准管理标准
第八节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实施细则
第九节 关于设立“一通三防”专项奖励基金的通知
第十节 关于下发《**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节 关于下发《瓦斯抽采激励及考核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
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三节 盲巷管理
第四节 巷道贯通
第五节 通风设施
第六节 测风管理
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瓦斯检查
第三节 瓦斯排放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
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
第五章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三节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第五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第六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预防
第二节 井下灭火
第三节 火区管理
第四节 火区启封
第八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三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
第四节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及维护
第五节 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六节 机构设置及其它
第九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十章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十一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装备、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计划与购置管理
第三节 装备、材料范围规定
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相关细则及附件
第一节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二节 矿井粉尘浓度测定细则
第三节 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细则
第四节 “一通三防”设施统一编号细则
第五节 “一通三防”系统图绘制及图例细则
第六节 通风月报表填写细则
第七节 瓦斯高标准管理标准
第八节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实施细则
第九节 关于设立“一通三防”专项奖励基金的通知
第十节 关于下发《**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节 关于下发《瓦斯抽采激励及考核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 “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改建及扩建煤矿)。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公司、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各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和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通风科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自然发火等管理工作。
4、各公司、矿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每年要根据“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各系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各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 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3)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 防灭火管理制度;
(5)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各公司、矿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 “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改建及扩建煤矿)。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公司、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各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和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通风科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自然发火等管理工作。
4、各公司、矿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每年要根据“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各系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各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 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3)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 防灭火管理制度;
(5)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各公司、矿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1、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矿“一通三防”机构,配足 “一通三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公司、矿技术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通风副矿长(设置通风副矿长的煤矿)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3、公司、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 “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4、公司、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5、公司、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6、公司、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7、煤矿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8、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1、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矿“一通三防”机构,配足 “一通三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公司、矿技术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通风副矿长(设置通风副矿长的煤矿)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3、公司、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 “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4、公司、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5、公司、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6、公司、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7、煤矿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8、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
各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搞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公司、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计划与“一通三防”工作总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组织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组织通风质量检查评比及“一通三防”检查工作;组织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4)制定与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整理、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
(5)选定“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一通三防”工程、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检查、验收;
(6)会同机电、节能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7)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8)审核“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和考核“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组织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各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搞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公司、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计划与“一通三防”工作总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组织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组织通风质量检查评比及“一通三防”检查工作;组织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4)制定与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整理、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
(5)选定“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一通三防”工程、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检查、验收;
(6)会同机电、节能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7)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8)审核“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和考核“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组织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掘开巷道时,要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风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一旦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部门;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和预防内因火灾的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防灭火等所需的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综合防尘等内容;
(5)组织采掘区队使用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部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组)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5)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可靠性;
(6)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
(1)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掘开巷道时,要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风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一旦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部门;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和预防内因火灾的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防灭火等所需的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综合防尘等内容;
(5)组织采掘区队使用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部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组)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5)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可靠性;
(6)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指令其停工整顿;
(4)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一通三防”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和提供:
(1)测定地质钻孔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地质资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纸;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通风部门;
(3)及时提供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通风部门;
(4)准确掌握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6、总工办负责相关工程“一通三防”内容的配套设计把关:
(1)在矿井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外委)中,必须编制配套的“一通三防”专门设计;
(2)把好设计关,在进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技术中心(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
(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指令其停工整顿;
(4)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一通三防”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和提供:
(1)测定地质钻孔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地质资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纸;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通风部门;
(3)及时提供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通风部门;
(4)准确掌握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6、总工办负责相关工程“一通三防”内容的配套设计把关:
(1)在矿井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外委)中,必须编制配套的“一通三防”专门设计;
(2)把好设计关,在进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技术中心(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
(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8、基建部门负责在基建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测试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投融资中心(计划科)负责“一通三防”计划与资金保障:
(1)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编制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时,优先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设备计划。
12、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测试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投融资中心(计划科)负责“一通三防”计划与资金保障:
(1)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编制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时,优先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设备计划。
12、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3、财务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保障: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2)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5、职教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
(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6、卫生部门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立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7、多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
(1)多经系统的“一通三防”产品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规定与标准;
(2)保证“一通三防”产品的质量。
18、宣传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方面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一通三防”方面规章、知识及工作,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职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观念。
19、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2)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5、职教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
(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6、卫生部门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立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7、多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
(1)多经系统的“一通三防”产品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规定与标准;
(2)保证“一通三防”产品的质量。
18、宣传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方面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一通三防”方面规章、知识及工作,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职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观念。
19、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
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包括连采机、旧法回采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4、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
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包括连采机、旧法回采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4、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15、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各矿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各矿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节 局部通风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使用快速接头,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7、高瓦斯采区炮掘时必须有防止放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措施。
8、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使用快速接头,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7、高瓦斯采区炮掘时必须有防止放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措施。
8、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9、所有安装的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主风机因故停止时副风机能够自动起动。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应定期作切换试验,最少每十天做一次切换试验。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用风地点供风。
1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
12、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4、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15、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6、各矿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用风地点供风。
1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
12、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4、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15、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6、各矿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第三节 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2、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挡风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挡风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各矿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3、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1、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2、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挡风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挡风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各矿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3、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4、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风部门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5、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6、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4、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风部门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5、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6、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1、各矿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2、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将隐蔽工程记录在案。
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施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三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1、各矿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2、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将隐蔽工程记录在案。
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施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三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节 测风管理
1、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公司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二、十二、二十二日前报出,月报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1、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公司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二、十二、二十二日前报出,月报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瓦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瓦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处挂检查箱)。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 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1、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处挂检查箱)。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 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1、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3、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 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7、 瓦斯超限的处罚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 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附 矿调度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表
注:1、处理情况记录一栏说明排放瓦斯始终时间,排放瓦斯方法及进展情况等;
2、处罚一栏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结果。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 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附 矿调度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表
注:1、处理情况记录一栏说明排放瓦斯始终时间,排放瓦斯方法及进展情况等;
2、处罚一栏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结果。
谢谢了
朋友,谢谢你!
资料不齐全啊
怎么没有防突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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