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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 | 2009-10-31 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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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 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第一节 矿山救护总队的组织
第八条 煤炭工业部成立矿山救护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总队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总队挂靠在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九条 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并聘请若干名矿山救护专家作为顾问。
第十条 总队负责领导并筹建全国煤矿矿山救护科技研究中心、救护仪器装备检测中心、矿山救护通讯中心、矿山救护信息中心、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矿山救护装备租赁站和《矿山救护》期刊编辑部等机构。
第二节 矿山救护支队的组织
第十一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成立矿山救护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支队是各省(区)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省(区)范围内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支队设在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支队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支队参谋长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总队批准。
第一节 矿山救护总队的组织
第八条 煤炭工业部成立矿山救护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总队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总队挂靠在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九条 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并聘请若干名矿山救护专家作为顾问。
第十条 总队负责领导并筹建全国煤矿矿山救护科技研究中心、救护仪器装备检测中心、矿山救护通讯中心、矿山救护信息中心、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矿山救护装备租赁站和《矿山救护》期刊编辑部等机构。
第二节 矿山救护支队的组织
第十一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成立矿山救护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支队是各省(区)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省(区)范围内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支队设在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支队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支队参谋长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总队批准。
第三节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100km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被确定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区域内所辖救护中队的设置,由支队批准。
第十五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
第十六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正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支队批准。
第四节 矿山救护中队的组织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应超过10km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
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应由4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十八条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
第十九条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第十三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100km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被确定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区域内所辖救护中队的设置,由支队批准。
第十五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
第十六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正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支队批准。
第四节 矿山救护中队的组织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应超过10km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
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应由4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十八条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
第十九条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第五节 辅助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二十一条 辅助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
第二十二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第三章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和服役、退役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煤炭工业矿山救护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脉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
7.强度神经衰弱者。
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二十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二十一条 辅助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
第二十二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第三章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和服役、退役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煤炭工业矿山救护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脉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
7.强度神经衰弱者。
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 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
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
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
第三十八条 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第四十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第四十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第四十一条 副小队长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
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
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指挥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队的联系,应派熟悉井下巷道情况的队员担任通讯员。通讯员的职责: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
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 作战汽车司机的职责:
1.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坚守岗位,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出车。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地将指战员送到事故矿井。
4.汽车停在事故矿井时,经常处于出发准备状态,并负责保管汽车上的装备。
5.返回驻地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机电修理工、氧气充填工、医生、电台话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人员,都应以救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确保救护工作的完成。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
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 作战汽车司机的职责:
1.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坚守岗位,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出车。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地将指战员送到事故矿井。
4.汽车停在事故矿井时,经常处于出发准备状态,并负责保管汽车上的装备。
5.返回驻地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机电修理工、氧气充填工、医生、电台话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人员,都应以救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确保救护工作的完成。
第五章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与设施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
第四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能够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救灾训练器材。装备、器材的主要类型包括: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及其他安全检测分析仪器。
4.通讯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及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第四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不断更新装备,完善处理事故手段。各级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见表1、表2、表3、表4、表5。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
第四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能够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救灾训练器材。装备、器材的主要类型包括: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及其他安全检测分析仪器。
4.通讯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及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第四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不断更新装备,完善处理事故手段。各级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见表1、表2、表3、表4、表5。
表1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车辆 指挥车 轻便、高速 2~3辆 附有通讯警报装置
气体化验车 面包车(包含化验仪器仪表)1辆
装备车4~5t卡车2 辆
通讯器材电台 通讯距离1000km和100km各1套
传呼器附主机,30门以上 1套
程控电话1~2部
对讲机 手提式 1套
灭火装备 惰气灭火装置 500m3/min1套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1~2套
惰泡发射机 1套
石膏喷注机 2台
高扬程灭火泵2台
检测仪表
化验设备 1套
红外线烟雾温度测定仪 1台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1台
其它
钻机直径4英寸(101.6mm)1套
演习巷道设施与系统
具备灾区环境与条件 1套
体育训练器材1套
信息处理设备计算机1台
传真机1台
复印机1台
摄像机1台
录像机1台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车辆 指挥车 轻便、高速 2~3辆 附有通讯警报装置
气体化验车 面包车(包含化验仪器仪表)1辆
装备车4~5t卡车2 辆
通讯器材电台 通讯距离1000km和100km各1套
传呼器附主机,30门以上 1套
程控电话1~2部
对讲机 手提式 1套
灭火装备 惰气灭火装置 500m3/min1套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1~2套
惰泡发射机 1套
石膏喷注机 2台
高扬程灭火泵2台
检测仪表
化验设备 1套
红外线烟雾温度测定仪 1台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1台
其它
钻机直径4英寸(101.6mm)1套
演习巷道设施与系统
具备灾区环境与条件 1套
体育训练器材1套
信息处理设备计算机1台
传真机1台
复印机1台
摄像机1台
录像机1台
表2 矿山救护中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运输通讯 矿山救护车66kW以上每小队1辆
指挥车1 辆
电台通讯距离100km1 套
灾区电话2套
程控电话 1部
引路线1000m 兼做电话线
个人防护4h呼吸器5 台
2h呼吸器 5台
自动苏生器 2台
自救器压缩氧 30台 直属中队配备50台
冰冷防热服 12套
灭火装备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BGP一200或BGP一400型1套 直属中队配80个
干粉灭火器8kg30个
风 障4m×4m 2块各2个
水 枪 开花、直流4支
水龙带 直径2.5和2英寸(63.5和50.8mm)400m
检测仪表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2台
氧气检定器2 台
瓦斯检定器10%、100%4台各2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2台
风 表 中、低速 2台各1台
秒 表4块
温度计0~100℃10支
干湿温度计2 支
装备工具 液压起重器1套
液压剪刀1 把
防爆工具 1套锤、斧、镐、锹、钎等
氧气充填泵2台
氧气瓶 40L 8个
氧气瓶2L50 个
氧气瓶IL 10个
清净罐10个 4h呼吸器备用
清净罐 5个 2h呼吸器备用
大 绳 直径30mm、长30m 2根
担 架 2副含一副负压多功能担架
保温毯 棉 织3条
寻人仪2台与专用矿灯配套
快速接管器 2套
管工工具1 套
手 表 副小队长以上指挥员每人1块
绝缘手套3副
体育训练器材1 套
电工工具1套
工业冰箱1台
配有AHY一6型氧气呼吸器的单位配置
瓦工工具1套
灾区指路器 10支
或冷光管
药剂 氢氧化钙 0.5t
泡沫药剂1 t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运输通讯 矿山救护车66kW以上每小队1辆
指挥车1 辆
电台通讯距离100km1 套
灾区电话2套
程控电话 1部
引路线1000m 兼做电话线
个人防护4h呼吸器5 台
2h呼吸器 5台
自动苏生器 2台
自救器压缩氧 30台 直属中队配备50台
冰冷防热服 12套
灭火装备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BGP一200或BGP一400型1套 直属中队配80个
干粉灭火器8kg30个
风 障4m×4m 2块各2个
水 枪 开花、直流4支
水龙带 直径2.5和2英寸(63.5和50.8mm)400m
检测仪表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2台
氧气检定器2 台
瓦斯检定器10%、100%4台各2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2台
风 表 中、低速 2台各1台
秒 表4块
温度计0~100℃10支
干湿温度计2 支
装备工具 液压起重器1套
液压剪刀1 把
防爆工具 1套锤、斧、镐、锹、钎等
氧气充填泵2台
氧气瓶 40L 8个
氧气瓶2L50 个
氧气瓶IL 10个
清净罐10个 4h呼吸器备用
清净罐 5个 2h呼吸器备用
大 绳 直径30mm、长30m 2根
担 架 2副含一副负压多功能担架
保温毯 棉 织3条
寻人仪2台与专用矿灯配套
快速接管器 2套
管工工具1 套
手 表 副小队长以上指挥员每人1块
绝缘手套3副
体育训练器材1 套
电工工具1套
工业冰箱1台
配有AHY一6型氧气呼吸器的单位配置
瓦工工具1套
灾区指路器 10支
或冷光管
药剂 氢氧化钙 0.5t
泡沫药剂1 t
表3 矿山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氧气呼吸器1h或2h 1台
自动苏生器 1台
呼吸器校验仪 1台
瓦斯检定器10%、100% 2台 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1台
氧气检定器 1台
温度计 0~100℃ 1支
采气样工具 1套其中球胆4个
灾区电话 1套
引路线 金属芯 1000M
担 架 1副
保温毯 1条
铜顶斧2 把
矿工斧 2把
刀 锯2把
氧气瓶2L2个备 用
氧气瓶 1L1个
起钉器防 爆2把
小 锹两用防爆 1把
小 镐防 爆 1把
帆布水桶 2个
帆布风障 4m×4m 1块
瓦工工具1套
电工工具 1套
急救箱 1个 含药品和负压夹板
备件袋1只 装鼻夹及呼吸器易损件等
记录本 2本
圆珠笔2支
信号喇叭 2个
皮 尺10m 1把
卷 尺 2m1 把
钉 子 长50、100mm1 kg装在包内
表4 矿山救护FX.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氧气呼吸器 4h 1台 口具鼻夹式包括防烟眼镜
自救器压缩氧1 台
战斗服 1套
胶靴或胶鞋1双
线手套1双
毛 巾 1条
安全帽 1顶
矿 灯1 盏
灯 带2条
背 包1个装战斗服
联络绳 长2m 1根 两端带弹簧钩
氧气呼吸器工具 1套
粉 笔2支
表5 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自救器 每人1台
自动苏生器 2台
干粉灭火器 20只
风 障4m×4m 1块
风 障 6m×6m 1 块
呼吸器校验仪2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2台
瓦斯检定器 10%、100%2台 各1台
防爆工具1套 锤、钎、锹、镐等
两用锹2把
氧气充填泵1台
氧气瓶40L5个
氧气瓶 2L 30个
氧气瓶 1L 10个
大 绳 1根
担 架 2副
保温毯棉织2条
绝缘手套1双
氧气检定器1台
温度计2支
采气样工具1套 包括球胆4个
灾区电话 1套
引路线 1000m
铜顶斧 2把
矿工斧 2把
刀 锯 2把
起钉器 2把
手 表 块 队长每人l块
电工工具1 套
氢氧化钙 0.5t
第五十一条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事故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氧气呼吸器1h或2h 1台
自动苏生器 1台
呼吸器校验仪 1台
瓦斯检定器10%、100% 2台 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1台
氧气检定器 1台
温度计 0~100℃ 1支
采气样工具 1套其中球胆4个
灾区电话 1套
引路线 金属芯 1000M
担 架 1副
保温毯 1条
铜顶斧2 把
矿工斧 2把
刀 锯2把
氧气瓶2L2个备 用
氧气瓶 1L1个
起钉器防 爆2把
小 锹两用防爆 1把
小 镐防 爆 1把
帆布水桶 2个
帆布风障 4m×4m 1块
瓦工工具1套
电工工具 1套
急救箱 1个 含药品和负压夹板
备件袋1只 装鼻夹及呼吸器易损件等
记录本 2本
圆珠笔2支
信号喇叭 2个
皮 尺10m 1把
卷 尺 2m1 把
钉 子 长50、100mm1 kg装在包内
表4 矿山救护FX.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氧气呼吸器 4h 1台 口具鼻夹式包括防烟眼镜
自救器压缩氧1 台
战斗服 1套
胶靴或胶鞋1双
线手套1双
毛 巾 1条
安全帽 1顶
矿 灯1 盏
灯 带2条
背 包1个装战斗服
联络绳 长2m 1根 两端带弹簧钩
氧气呼吸器工具 1套
粉 笔2支
表5 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自救器 每人1台
自动苏生器 2台
干粉灭火器 20只
风 障4m×4m 1块
风 障 6m×6m 1 块
呼吸器校验仪2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2台
瓦斯检定器 10%、100%2台 各1台
防爆工具1套 锤、钎、锹、镐等
两用锹2把
氧气充填泵1台
氧气瓶40L5个
氧气瓶 2L 30个
氧气瓶 1L 10个
大 绳 1根
担 架 2副
保温毯棉织2条
绝缘手套1双
氧气检定器1台
温度计2支
采气样工具1套 包括球胆4个
灾区电话 1套
引路线 1000m
铜顶斧 2把
矿工斧 2把
刀 锯 2把
起钉器 2把
手 表 块 队长每人l块
电工工具1 套
氢氧化钙 0.5t
第五十一条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事故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表6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套 每人一套
矿 灯2 盏
4h氧气呼吸器1台 备 用
2h氧气呼吸器 1台备 用
自动苏生器 1台
呼吸器校验仪 1台
瓦斯检定器 2台10%、100%各一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1台 检定管不少于30支
氧气检定器1 台
压缩氧自救器 10台
担 架 1副
风 障 1块 4m×4m
刀 锯 2把
铜顶斧 2把
帆布水桶 2个
瓦工工具1套
电工工具 1套
急救箱1个
采气样工具 2套 包括球胆4个
两用锹 1把
小 镐 1把
矿工斧 2把
起钉器 2把
灾区电话 1套
引路线1000M 金属芯,可兼灾区电话线
灾区指路器 10个 或冷光管
保温毯 1条
2L氧气瓶 10个
1L氧气瓶 2个
灭火器 2台
大 绳 1条 直径30mm、长30m
液压起重器 1套或千斤顶
清净罐 2个 4h呼吸器备用
绝缘手套 2副
温度计 2支 0~100℃
备件袋 1个
皮 尺 1个 10m
卷 尺 1个 2m
钉子包 2个 内装钉子各1kg
充气夹板 1副
信号喇叭 1个
记录本 2本
圆珠笔 2支
注:急救箱内装: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套 每人一套
矿 灯2 盏
4h氧气呼吸器1台 备 用
2h氧气呼吸器 1台备 用
自动苏生器 1台
呼吸器校验仪 1台
瓦斯检定器 2台10%、100%各一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1台 检定管不少于30支
氧气检定器1 台
压缩氧自救器 10台
担 架 1副
风 障 1块 4m×4m
刀 锯 2把
铜顶斧 2把
帆布水桶 2个
瓦工工具1套
电工工具 1套
急救箱1个
采气样工具 2套 包括球胆4个
两用锹 1把
小 镐 1把
矿工斧 2把
起钉器 2把
灾区电话 1套
引路线1000M 金属芯,可兼灾区电话线
灾区指路器 10个 或冷光管
保温毯 1条
2L氧气瓶 10个
1L氧气瓶 2个
灭火器 2台
大 绳 1条 直径30mm、长30m
液压起重器 1套或千斤顶
清净罐 2个 4h呼吸器备用
绝缘手套 2副
温度计 2支 0~100℃
备件袋 1个
皮 尺 1个 10m
卷 尺 1个 2m
钉子包 2个 内装钉子各1kg
充气夹板 1副
信号喇叭 1个
记录本 2本
圆珠笔 2支
注:急救箱内装: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
表7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套 每人一套
2h氧气呼吸器1 台
瓦斯检定器 2台 10%、100%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1台
氧气检定器 1台
自动苏生器 1台 可放在井下基地
担 架1 副
保温毯 1条 可放在井下基地
2L氧气瓶 1个
刀 锯1把
铜顶斧1把
两用锹1把
灾区电话 1台 与井下基地联系
引路线 500m
温度计 1支 0~100℃
采气样工具1套 包括球胆4个
灾区指路器10个 或冷光管
皮 尺 1个 10m
急救箱1个
记录本2本
四球笔 2支
电工工具1套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 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套 每人一套
2h氧气呼吸器1 台
瓦斯检定器 2台 10%、100%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1台
氧气检定器 1台
自动苏生器 1台 可放在井下基地
担 架1 副
保温毯 1条 可放在井下基地
2L氧气瓶 1个
刀 锯1把
铜顶斧1把
两用锹1把
灾区电话 1台 与井下基地联系
引路线 500m
温度计 1支 0~100℃
采气样工具1套 包括球胆4个
灾区指路器10个 或冷光管
皮 尺 1个 10m
急救箱1个
记录本2本
四球笔 2支
电工工具1套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 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第六章 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第六十二条 指战员必须每天坚持较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通过训练,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见《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中关于体质部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和救护队员一起进行体质锻炼,共同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
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第六十二条 指战员必须每天坚持较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通过训练,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见《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中关于体质部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和救护队员一起进行体质锻炼,共同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
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七章 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节 闻警出动和返回驻地
一、闻警出动
第六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
第六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电话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警报后,应跑步集合,值班小队面向汽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后,宣布上车出发。
第六十八条 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立即转入值班。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发。
第六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时,领队指挥员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
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已经消灭,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令,并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携带装备,做好下井准备。
第七十一条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长接受任务后,立即带领小队下井。
第七十二条 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二、返回驻地
第七十三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挥员只有取得抢救指挥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地。
第七十四条 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都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检查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一节 闻警出动和返回驻地
一、闻警出动
第六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
第六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电话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警报后,应跑步集合,值班小队面向汽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后,宣布上车出发。
第六十八条 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立即转入值班。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发。
第六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时,领队指挥员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
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已经消灭,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令,并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携带装备,做好下井准备。
第七十一条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长接受任务后,立即带领小队下井。
第七十二条 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二、返回驻地
第七十三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挥员只有取得抢救指挥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地。
第七十四条 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都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检查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 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
第七十五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十六条 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与总指挥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条 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火器材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装备情况。
第七十九条 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在指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
第八十一条 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人,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 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地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第八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其内容为:
1.事故地点的原始情况和变化情况。
2.事故处理的方案、计划、措施、图纸(示意图)。
3.出动小队人数,到达事故矿井时间,领队指挥员及领取任务情况。
4.小队进入窒息区时间,返回时间及执行任务情况。
5.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度、参战队次、设备材料消耗及气体分析化验结果。
6.指挥员交接班情况。
第七十五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十六条 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与总指挥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条 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火器材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装备情况。
第七十九条 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在指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
第八十一条 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人,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 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地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第八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其内容为:
1.事故地点的原始情况和变化情况。
2.事故处理的方案、计划、措施、图纸(示意图)。
3.出动小队人数,到达事故矿井时间,领队指挥员及领取任务情况。
4.小队进入窒息区时间,返回时间及执行任务情况。
5.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度、参战队次、设备材料消耗及气体分析化验结果。
6.指挥员交接班情况。
第三节 矿山救护队在灾区行动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第八十四条 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小队必须携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1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第八十五条 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小队下井。
第八十六条 小队在井下基地的新鲜空气地点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氧气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氧气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工作或休息的地点不应超过5m,而且要有队员看守。
第八十七条 小队出发到窒息区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指挥员确定,并应在该地点设明显标志。如果小队乘电机车出发到窒息区去时,其返回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小队在窒息区内工作时,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音响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窒息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在这一地点不能以全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2名队员进入窒息区工作,并与他们利用显示信号或音响信号保持直接联系。
第八十九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九十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小队长要经常观察队员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九十一条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小队经过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但在抢救人员和后续小队未到达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连续作战时,指挥员经清点人数、了解队员体质情况,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后,可派小队重新进入灾区。
第八十四条 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小队必须携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1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第八十五条 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小队下井。
第八十六条 小队在井下基地的新鲜空气地点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氧气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氧气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工作或休息的地点不应超过5m,而且要有队员看守。
第八十七条 小队出发到窒息区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指挥员确定,并应在该地点设明显标志。如果小队乘电机车出发到窒息区去时,其返回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小队在窒息区内工作时,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音响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窒息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在这一地点不能以全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2名队员进入窒息区工作,并与他们利用显示信号或音响信号保持直接联系。
第八十九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九十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小队长要经常观察队员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九十一条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小队经过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但在抢救人员和后续小队未到达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连续作战时,指挥员经清点人数、了解队员体质情况,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后,可派小队重新进入灾区。
第九十二条 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送到新鲜空气地点进行急救。
抢救人员时的要求是: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第九十三条 进入灾区侦察和从事救护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只允许消耗13MPa气压
氧气,必须保留5MPa气压氧气供返回途中万一发生故障时使用。
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只许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消耗于前进途中,其余的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三分之一用于下行。
第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撤出灾区时,不论工作疲劳程度如何,都必须将应携带的技术装备带出灾区,严禁任何指战员无故把装备丢在井下。
抢救人员时的要求是: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第九十三条 进入灾区侦察和从事救护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只允许消耗13MPa气压
氧气,必须保留5MPa气压氧气供返回途中万一发生故障时使用。
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只许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消耗于前进途中,其余的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三分之一用于下行。
第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撤出灾区时,不论工作疲劳程度如何,都必须将应携带的技术装备带出灾区,严禁任何指战员无故把装备丢在井下。
第四节 侦 察 工 作
第九十五条 为了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事故方案,必须进行侦察,准确探明事故类别、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等情况。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第九十六条 在侦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准备。侦察小队不得少于6人。
第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讲明已了解的各种情况,并应该做到:
1.保证侦察小队所需要的器材。
2.说明执行侦察任务时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
3.给侦察小队以足够的准备工作时间。
4.检查队员对侦察任务的理解程度。
第九十八条 负责侦察工作的领队指挥应该做到:
1.问清主要侦察任务,如果任务不清及感到人力、物力、时间不足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
2.仔细研究行进路线及特征,在图纸上标明小队行进的方向标志、时间,并向小队讲清楚。
3.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带领小队完成侦察工作。
第九十五条 为了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事故方案,必须进行侦察,准确探明事故类别、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等情况。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第九十六条 在侦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准备。侦察小队不得少于6人。
第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讲明已了解的各种情况,并应该做到:
1.保证侦察小队所需要的器材。
2.说明执行侦察任务时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
3.给侦察小队以足够的准备工作时间。
4.检查队员对侦察任务的理解程度。
第九十八条 负责侦察工作的领队指挥应该做到:
1.问清主要侦察任务,如果任务不清及感到人力、物力、时间不足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
2.仔细研究行进路线及特征,在图纸上标明小队行进的方向标志、时间,并向小队讲清楚。
3.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带领小队完成侦察工作。
第九十九条 侦察时必须做到:
1.井下要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探险绳等必要的装备。在行进时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要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援救。
4.在进入灾区前,要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应采取的措施。
小队返回时应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5.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设明显的路标(如矿灯、灾区指路器或堆放煤块、矸石等),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6.在进入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7.侦察小队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8.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要积极进行抢救。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9.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0.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一百条 在紧急救人的情况下,应把侦察小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在灾区内侦察时,发现遇险人员应立即救助,并将他们护送到进风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侦察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在侦察过程中,如有1名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应立即撤出,由待机队进入。
第一百零三条 前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如果是惟一通道,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时间。
1.井下要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探险绳等必要的装备。在行进时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要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援救。
4.在进入灾区前,要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应采取的措施。
小队返回时应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5.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设明显的路标(如矿灯、灾区指路器或堆放煤块、矸石等),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6.在进入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7.侦察小队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8.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要积极进行抢救。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9.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0.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一百条 在紧急救人的情况下,应把侦察小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在灾区内侦察时,发现遇险人员应立即救助,并将他们护送到进风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侦察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在侦察过程中,如有1名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应立即撤出,由待机队进入。
第一百零三条 前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如果是惟一通道,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时间。
第五节 处理矿井火灾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一、一般战术
第一百零四条 扑灭井下火灾采取下列方法:
1.积极方法灭火。
(1)用水灭火;
(2)用惰气灭火;
(3)用高、中倍数泡沫灭火;
(4)用灭火器灭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压灭火焰;
(6)破开和取出燃烧物,然后用水浇灭;
(7)用水灌注火区。
2.隔绝方法灭火。
(1)封闭所有与地面连通的巷道和裂缝;
(2)用密闭墙隔绝火源和发火区,然后采用均压技术或灌注泥浆、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区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
先用隔绝方法灭火,待火已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五条 在选择灭火方法时,指挥员应该考虑火灾的特点、发生地点、范围及灭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1.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2.难以接近火源时。
3.用积极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
4.采用积极方法不经济时。
第一百零七条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应能:
1.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一、一般战术
第一百零四条 扑灭井下火灾采取下列方法:
1.积极方法灭火。
(1)用水灭火;
(2)用惰气灭火;
(3)用高、中倍数泡沫灭火;
(4)用灭火器灭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压灭火焰;
(6)破开和取出燃烧物,然后用水浇灭;
(7)用水灌注火区。
2.隔绝方法灭火。
(1)封闭所有与地面连通的巷道和裂缝;
(2)用密闭墙隔绝火源和发火区,然后采用均压技术或灌注泥浆、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区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
先用隔绝方法灭火,待火已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五条 在选择灭火方法时,指挥员应该考虑火灾的特点、发生地点、范围及灭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1.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2.难以接近火源时。
3.用积极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
4.采用积极方法不经济时。
第一百零七条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应能:
1.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道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了抢救井下人员,应反风或风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风或停风后风流能逆转时,也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积聚。
第一百零九条 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第一百一十条 在瓦斯矿井应尽量采用正常通风方式。如必须反风或风流短路时,应加强瓦斯检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灭火中只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积聚到爆炸危险浓度,且能使人员迅速退出危险区时,才能采用停止通风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应将回风侧人员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灭火应从进风侧进行。为控制火势可采取措施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岩石坚固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临时防火密闭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水灭火时,为了防止引起水煤气爆炸,水流不要对准火焰中心,面应从火焰的外围喷洒,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要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人回风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从上部灌浆时,不准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密闭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源明确。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畅通的回风道。
4.瓦斯浓度不超过2%。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无法切断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风的下山巷道着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和风流逆转的措施。改变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时,必须有利于控制火风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不得使用震动性的灭火手段,防止扩大事故。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
2.首先建造临时密闭墙,然后建造永久密闭墙。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防爆墙的厚度见表8。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第一百零九条 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第一百一十条 在瓦斯矿井应尽量采用正常通风方式。如必须反风或风流短路时,应加强瓦斯检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灭火中只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积聚到爆炸危险浓度,且能使人员迅速退出危险区时,才能采用停止通风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应将回风侧人员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灭火应从进风侧进行。为控制火势可采取措施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岩石坚固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临时防火密闭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水灭火时,为了防止引起水煤气爆炸,水流不要对准火焰中心,面应从火焰的外围喷洒,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要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人回风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从上部灌浆时,不准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密闭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源明确。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畅通的回风道。
4.瓦斯浓度不超过2%。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无法切断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风的下山巷道着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和风流逆转的措施。改变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时,必须有利于控制火风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不得使用震动性的灭火手段,防止扩大事故。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
2.首先建造临时密闭墙,然后建造永久密闭墙。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防爆墙的厚度见表8。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表8 各类防爆墙的最小厚度表
井巷断面(m2) 石膏墙 沙袋墙 水沙充填厚度(m)
厚度(m)
石膏粉(t)
厚度(m)
沙袋数量(袋)
5.0
2.2
11
5
1500
5
7.5
2.5
19
6
2600
5~8
10.5
3
30
7
4200
8~10
14
3.5以上
42
8
6400
10~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建造和封闭密闭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同时建造。多条巷道需要进行封闭时,应先封闭支巷,后封闭主巷。
2.火区主要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开有门孔,其他一些密闭墙可以不开门孔。
3.为了防止火区产生的可燃气体造成危害,可采用下列三种封闭密闭墙的方法:
(1)首先封闭进风道中的密闭墙;
(2)进风道和回风道中的密闭墙同时封闭;
(3)首先封闭回风侧密闭墙。
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的密闭墙同时封闭,必须在建造这两个密闭墙时预留门孔。封堵门孔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同时封堵。在建造防爆墙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隔绝火区时,最常用的密闭墙构造见附件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隔绝火区时必须做到:
1.密闭墙的位置应选择在围岩稳定、无断层、无破碎带、巷道断面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m。
2.拆掉压缩空气管路、电缆,使之不通过密闭墙。
3.在密闭墙中装设注惰性气体、采气样测量温度用的管子,并装上有阀门的放水管子。
4.保证密闭墙的建筑质量。
5.经常检查瓦斯。在火区瓦斯迅速增加时,为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可进行远距离、大面积的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缩小火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火区封闭后,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要在24h之后进行。
2.密闭后,应采取均压通风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及温度没有下降趋势,应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井巷断面(m2) 石膏墙 沙袋墙 水沙充填厚度(m)
厚度(m)
石膏粉(t)
厚度(m)
沙袋数量(袋)
5.0
2.2
11
5
1500
5
7.5
2.5
19
6
2600
5~8
10.5
3
30
7
4200
8~10
14
3.5以上
42
8
6400
10~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建造和封闭密闭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同时建造。多条巷道需要进行封闭时,应先封闭支巷,后封闭主巷。
2.火区主要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开有门孔,其他一些密闭墙可以不开门孔。
3.为了防止火区产生的可燃气体造成危害,可采用下列三种封闭密闭墙的方法:
(1)首先封闭进风道中的密闭墙;
(2)进风道和回风道中的密闭墙同时封闭;
(3)首先封闭回风侧密闭墙。
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的密闭墙同时封闭,必须在建造这两个密闭墙时预留门孔。封堵门孔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同时封堵。在建造防爆墙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隔绝火区时,最常用的密闭墙构造见附件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隔绝火区时必须做到:
1.密闭墙的位置应选择在围岩稳定、无断层、无破碎带、巷道断面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m。
2.拆掉压缩空气管路、电缆,使之不通过密闭墙。
3.在密闭墙中装设注惰性气体、采气样测量温度用的管子,并装上有阀门的放水管子。
4.保证密闭墙的建筑质量。
5.经常检查瓦斯。在火区瓦斯迅速增加时,为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可进行远距离、大面积的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缩小火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火区封闭后,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要在24h之后进行。
2.密闭后,应采取均压通风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及温度没有下降趋势,应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密闭的火区中,如果发生爆炸,破坏了密闭墙,禁止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如果必须恢复破坏的密闭墙或在附近构筑新密闭墙,之前必须做到:
1.恢复密闭前的通风,最大限度地增加入风量吹散瓦斯。
2.采取措施加强火区瓦斯排放(利用现有的排瓦斯系统,向火区增打排瓦斯钻孔)。
3.加强瓦斯检查,只有在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已无爆炸危险时,方可进行火区封闭作业。否则,要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有瓦斯积聚危险的情况下建造密闭墙时,必须使一定量的空气进人火区,以免爆炸性气体积聚到爆炸危险程度。所需空气量可按下式求出:
式中 K2——送人火区的空气量,m3/min;
K3——火区喷出的可燃气体量,m3/min;
C2——进入火区空气内所含可燃气体量,%。
第一百二十七条 灭火时,如积聚的瓦斯可能涌入区,应加强巷道通风。如果瓦斯浓度达到2%,并且仍在继续增加,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将全体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排除瓦斯。如果不能将瓦斯排除,应会同抢救指挥部,研究保证安全的新的灭火方法。
1.恢复密闭前的通风,最大限度地增加入风量吹散瓦斯。
2.采取措施加强火区瓦斯排放(利用现有的排瓦斯系统,向火区增打排瓦斯钻孔)。
3.加强瓦斯检查,只有在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已无爆炸危险时,方可进行火区封闭作业。否则,要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有瓦斯积聚危险的情况下建造密闭墙时,必须使一定量的空气进人火区,以免爆炸性气体积聚到爆炸危险程度。所需空气量可按下式求出:
式中 K2——送人火区的空气量,m3/min;
K3——火区喷出的可燃气体量,m3/min;
C2——进入火区空气内所含可燃气体量,%。
第一百二十七条 灭火时,如积聚的瓦斯可能涌入区,应加强巷道通风。如果瓦斯浓度达到2%,并且仍在继续增加,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将全体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排除瓦斯。如果不能将瓦斯排除,应会同抢救指挥部,研究保证安全的新的灭火方法。
二、高温下的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空气的温度超过30℃(测点高1.6~1.8m)时,即为高温。当井下巷道内气温超过27℃时,就应限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连续作业时间。在温度逐渐增高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允许停留(作业、值班)和行走时间见表9。
表9 高温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停留和行走允许时间表
巷道中温度(℃)
允 许 时 间
在巷道中停留时间(min)
水平巷道中前进,倾斜、急倾斜巷道中下行(min)
倾斜、急倾斜巷道中上行(min)
27
210
85
50
28
180
75
45
29
150
65
40
30
125
55
36
31
110
50
33
32
95
45
30
33
80
40
27
34
70
35
23
35
60
30
20
36
50
25
17
37
40
21
14
38
35
17
11
39
30
13
8
40
25
9
5
41
24
---
---
42
23
---
---
43
22
---
---
44
21
---
---
45
20
---
---
46
19
---
---
47
18
---
---
48
17
---
---
49
16
---
---
50
15
---
---
51
14
---
---
52
13
---
---
53
12
---
---
54
11
---
---
55
10
---
---
56
9
---
---
57
8
---
---
58
7
---
---
59
6
---
---
60
5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空气的温度超过30℃(测点高1.6~1.8m)时,即为高温。当井下巷道内气温超过27℃时,就应限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连续作业时间。在温度逐渐增高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允许停留(作业、值班)和行走时间见表9。
表9 高温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停留和行走允许时间表
巷道中温度(℃)
允 许 时 间
在巷道中停留时间(min)
水平巷道中前进,倾斜、急倾斜巷道中下行(min)
倾斜、急倾斜巷道中上行(min)
27
210
85
50
28
18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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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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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0
30
125
55
36
31
110
50
33
32
95
45
30
33
80
40
27
34
70
35
23
35
60
30
20
36
50
25
17
37
40
21
14
38
35
17
11
39
30
13
8
40
25
9
5
4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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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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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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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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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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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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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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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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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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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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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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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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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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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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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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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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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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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7
---
---
59
6
---
---
60
5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巷道内温度超过40℃时,禁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救护工作。但在抢救遇险人员或作业地点靠近新鲜风流时例外,否则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为保证在高温区工作的安全,应该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其方法有:调整风流(反风、停止通风机、风流短路、减少或增加进入的风量等),利用局部通风机、风管、通风装置、水幕或水冷却巷道,临时封闭高温区,穿防热服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小队如果在高温巷道作业时,巷道内空气温度迅速增高(每2~3min增高1~2℃),不论在最后一个测温地点所测温度多高,小队应返回基地。小队退出的行动,应及时报告井下基地指挥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高温区进行矿山救护工作时,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做到:
1.除进行为救人所做的侦察工作外,严禁在没有待机小队和没有灾区电话联系的情况下进行救护工作。进行救人时,在保证救人所需力量的条件下,应设待机队。
2.亲自向派往高温地区工作的指挥员说明:任务的特点、工作制度、完成任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保证工作安全的措施。
3.应与到高温区工作的小队保持不断的联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高温区工作的指挥员必须做到:
1.向出发的小队布置任务,并提出安全措施。
2.在进入高温巷道时,要随时进行温度测定,测定结果和时间应做好记录,有可能时写在巷道帮上。如果巷道内温度超过40℃,小队应退出高温区,并将情况报告矿山救护工作领导人。小队救人时,应按表9计算在高温空气内可以停留的时间。
3.与井下基地保持不断的联系,报告温度变化、工作完成情况及队员的身体状况。
4.发现指战员身体有异常现象时(哪怕只有1人),应率领小队返回基地,并把情况用信号通知待机小队。
5.返回时,不得快速行走,并采取一些改善其感觉的安全措施,如手动补给供氧,用水冷却头、面部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后,休息的时间应比正常温度条件下工作后的休息时间增加1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进行工作后,不应喝冷水。井下基地应备有含0.75%食盐的温开水和其他饮料,供救护队员饮用。在高温地区工作前后应喝一杯盐水。休息2h后,小队才能重返高温区作业,但1昼夜内仅能再作业1次。
第一百三十条 为保证在高温区工作的安全,应该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其方法有:调整风流(反风、停止通风机、风流短路、减少或增加进入的风量等),利用局部通风机、风管、通风装置、水幕或水冷却巷道,临时封闭高温区,穿防热服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小队如果在高温巷道作业时,巷道内空气温度迅速增高(每2~3min增高1~2℃),不论在最后一个测温地点所测温度多高,小队应返回基地。小队退出的行动,应及时报告井下基地指挥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高温区进行矿山救护工作时,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做到:
1.除进行为救人所做的侦察工作外,严禁在没有待机小队和没有灾区电话联系的情况下进行救护工作。进行救人时,在保证救人所需力量的条件下,应设待机队。
2.亲自向派往高温地区工作的指挥员说明:任务的特点、工作制度、完成任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保证工作安全的措施。
3.应与到高温区工作的小队保持不断的联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高温区工作的指挥员必须做到:
1.向出发的小队布置任务,并提出安全措施。
2.在进入高温巷道时,要随时进行温度测定,测定结果和时间应做好记录,有可能时写在巷道帮上。如果巷道内温度超过40℃,小队应退出高温区,并将情况报告矿山救护工作领导人。小队救人时,应按表9计算在高温空气内可以停留的时间。
3.与井下基地保持不断的联系,报告温度变化、工作完成情况及队员的身体状况。
4.发现指战员身体有异常现象时(哪怕只有1人),应率领小队返回基地,并把情况用信号通知待机小队。
5.返回时,不得快速行走,并采取一些改善其感觉的安全措施,如手动补给供氧,用水冷却头、面部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后,休息的时间应比正常温度条件下工作后的休息时间增加1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进行工作后,不应喝冷水。井下基地应备有含0.75%食盐的温开水和其他饮料,供救护队员饮用。在高温地区工作前后应喝一杯盐水。休息2h后,小队才能重返高温区作业,但1昼夜内仅能再作业1次。
三、扑灭不同地点火灾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风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
1.立即反转风流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主要通风机。
2.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引导人员出井。
3.迅速扑灭火源。
第一百三十七条 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如果通往遇险人员的道路被火切断,可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改为强制性送风。同时矿山救护队应全力以赴投入灭火,以便尽快靠近遇险人员进行抢救。
扑灭井口建筑物火灾时,事故矿井应召请消防队参加。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风井筒中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必须采取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回风井筒发生火灾时,风流方向不应改变。为了防止火势增大,应减少风量。其方法是控制入风防火门,打开通风机风道的闸门,停止通风机或执行抢救指挥部决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危险为原则)。必要时,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员。
当停止主要通风机时,应注意,火风压造成危害。
多风井通风时,发生火灾区域回风井的主要通风机不得停止。
第一百四十条 竖井井筒发生火灾时,不管风流方向如何,应用喷水器自上而下的喷洒。只有在能确保救护队员生命安全时,才允许派遣救护队进入井筒从上部灭火。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扑灭井底车场的火灾时:
1.当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进行反风或风流短路,不使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2.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风向,在可燃性气体不会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区的风量。
3.矿山救护队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4.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破碹,施设水幕。
5.如果火灾的扩展危及关键地点(如井筒、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等),则主要的人力、物力应用于保护这些地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风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
1.立即反转风流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主要通风机。
2.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引导人员出井。
3.迅速扑灭火源。
第一百三十七条 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如果通往遇险人员的道路被火切断,可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改为强制性送风。同时矿山救护队应全力以赴投入灭火,以便尽快靠近遇险人员进行抢救。
扑灭井口建筑物火灾时,事故矿井应召请消防队参加。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风井筒中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必须采取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回风井筒发生火灾时,风流方向不应改变。为了防止火势增大,应减少风量。其方法是控制入风防火门,打开通风机风道的闸门,停止通风机或执行抢救指挥部决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危险为原则)。必要时,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员。
当停止主要通风机时,应注意,火风压造成危害。
多风井通风时,发生火灾区域回风井的主要通风机不得停止。
第一百四十条 竖井井筒发生火灾时,不管风流方向如何,应用喷水器自上而下的喷洒。只有在能确保救护队员生命安全时,才允许派遣救护队进入井筒从上部灭火。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扑灭井底车场的火灾时:
1.当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进行反风或风流短路,不使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2.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风向,在可燃性气体不会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区的风量。
3.矿山救护队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4.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破碹,施设水幕。
5.如果火灾的扩展危及关键地点(如井筒、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等),则主要的人力、物力应用于保护这些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扑灭井下硐室中的火灾时:
1.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时,应反风或风流短路。
2.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的连接处时,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短路通风,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局部反风。
3.火药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它爆炸材料运出,如因高温运不出时,则关闭防火门,退往安全地点。
4.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5.蓄电池机车库着火时,为防止氢气爆炸,应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把蓄电池运出硐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硐室发生火灾,且硐室无防火门时,应采取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倾斜进风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气体侵入有人作业的场所,特别是采煤工作面。为此可采取风流短路或局部反风、区域反风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火灾发生在倾斜上行回风风流巷道,则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在不引起瓦斯积聚的前提下应减少供风。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扑灭倾斜巷道下行风流火灾,必须采取措施,增加进入的风量,减少回风风阻,防止风流逆转,但决不允许停止通风机运转。如有发生风流逆转的危险时,应从下山下端向上消灭火灾。在不可能从下山下端接近火源时,应采用综合灭火法扑灭火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倾斜巷道中,需要从下方向上灭火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如设置保护吊盘、保护隔板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倾斜巷道中灭火时,应利用中间巷道、小顺槽、联络巷和行人巷接近火源。不能接近火源时,则可利用矿车、箕斗,将喷水器下到巷道中灭火,或发射高倍数泡沫、惰气进行远距离灭火。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位于矿井或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和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时,要选择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反风、风流短路、多风井双区域反风、正常通风等),以便救人和灭火。在防止火灾扩大采取短路通风时,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致逆转。
第一百五十条 在采区水平巷道中灭火时,一般保持正常通风,视瓦斯情况增大或减少火区供风量。如火灾发生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道时,为了迅速救出人员和阻止火势蔓延,使遇险人员自救退出,可进行工作面局部反风或减少风量。若采取减少风量措施,要防止造成灾区贫氧和瓦斯积聚。
1.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时,应反风或风流短路。
2.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的连接处时,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短路通风,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局部反风。
3.火药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它爆炸材料运出,如因高温运不出时,则关闭防火门,退往安全地点。
4.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5.蓄电池机车库着火时,为防止氢气爆炸,应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把蓄电池运出硐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硐室发生火灾,且硐室无防火门时,应采取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倾斜进风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气体侵入有人作业的场所,特别是采煤工作面。为此可采取风流短路或局部反风、区域反风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火灾发生在倾斜上行回风风流巷道,则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在不引起瓦斯积聚的前提下应减少供风。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扑灭倾斜巷道下行风流火灾,必须采取措施,增加进入的风量,减少回风风阻,防止风流逆转,但决不允许停止通风机运转。如有发生风流逆转的危险时,应从下山下端向上消灭火灾。在不可能从下山下端接近火源时,应采用综合灭火法扑灭火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倾斜巷道中,需要从下方向上灭火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如设置保护吊盘、保护隔板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倾斜巷道中灭火时,应利用中间巷道、小顺槽、联络巷和行人巷接近火源。不能接近火源时,则可利用矿车、箕斗,将喷水器下到巷道中灭火,或发射高倍数泡沫、惰气进行远距离灭火。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位于矿井或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和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时,要选择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反风、风流短路、多风井双区域反风、正常通风等),以便救人和灭火。在防止火灾扩大采取短路通风时,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致逆转。
第一百五十条 在采区水平巷道中灭火时,一般保持正常通风,视瓦斯情况增大或减少火区供风量。如火灾发生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道时,为了迅速救出人员和阻止火势蔓延,使遇险人员自救退出,可进行工作面局部反风或减少风量。若采取减少风量措施,要防止造成灾区贫氧和瓦斯积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一般要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进行灭火。必须做到:
1.从进风侧进行灭火,要有效地利用灭火器和防尘水管。
2.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着火时,不准在火源上方灭火,防止水蒸气伤人;也不准在火源下方灭火,防止火区塌落物伤人;而要从侧面(即工作面或采空区方向)利用保护台板和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3.采煤工作面瓦斯燃烧时,要增大工作面风量,并利用干粉灭火器、砂子、岩粉等灭火,全小队人员分布开,对整个燃烧线进行喷射灭火。
4.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取得效果时,可采取局部反风,从回风侧灭火,但进风侧要设置水幕,并将人员撤出。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着火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
6.用上述方法无效时,应采取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要在维持局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随便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盲目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井下,已经知道发火巷道有爆炸危险,在不需要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不得派小队进入着火地点冒险灭火或探险;已经通风的独头巷道如果瓦斯含量仍然迅速增长,也不得人内灭火,而要在远离火区的安全地点建筑密闭墙,具体位置由救护指挥部确定。
1.从进风侧进行灭火,要有效地利用灭火器和防尘水管。
2.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着火时,不准在火源上方灭火,防止水蒸气伤人;也不准在火源下方灭火,防止火区塌落物伤人;而要从侧面(即工作面或采空区方向)利用保护台板和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3.采煤工作面瓦斯燃烧时,要增大工作面风量,并利用干粉灭火器、砂子、岩粉等灭火,全小队人员分布开,对整个燃烧线进行喷射灭火。
4.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取得效果时,可采取局部反风,从回风侧灭火,但进风侧要设置水幕,并将人员撤出。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着火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
6.用上述方法无效时,应采取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要在维持局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随便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盲目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井下,已经知道发火巷道有爆炸危险,在不需要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不得派小队进入着火地点冒险灭火或探险;已经通风的独头巷道如果瓦斯含量仍然迅速增长,也不得人内灭火,而要在远离火区的安全地点建筑密闭墙,具体位置由救护指挥部确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扑灭独头巷道火灾时,矿山救护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平巷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要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干粉灭火器、水等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细清查阴燃火点,防止复燃引起爆炸。
2.火灾发生在乎巷独头煤巷的中段时,灭火中必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风筒把已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排出。如果情况不清应远距离封闭。
3.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煤巷迎头,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瓦斯浓度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要立即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若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巷的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4.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5.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迎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浓度不超过2%,可直接进行灭火。若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四、首先到达事故地点的矿山救护队行动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矿井后,根据火灾的位置,小队执行紧急任务的顺序如下:
1.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处理火灾、封盖井口;另1个小队去井下救人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源。
2.井筒和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危险地点救人。
3.当火灾发生在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和上山,而燃烧的火灾气体可能扩散到一个采区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最危险的采区救人。
4.当火灾发生在采区平巷、石门、硐室、工作面、通风平巷、人行眼和联络眼中,应派1个小队以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道去救人,另1小队从进风侧进去灭火,并在必要时抢救灾区人员。
5.当火灾发生在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回风井底车场以及其毗连的巷道中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这些巷道救人。
1.平巷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要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干粉灭火器、水等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细清查阴燃火点,防止复燃引起爆炸。
2.火灾发生在乎巷独头煤巷的中段时,灭火中必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风筒把已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排出。如果情况不清应远距离封闭。
3.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煤巷迎头,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瓦斯浓度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要立即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若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巷的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4.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5.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迎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浓度不超过2%,可直接进行灭火。若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四、首先到达事故地点的矿山救护队行动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矿井后,根据火灾的位置,小队执行紧急任务的顺序如下:
1.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处理火灾、封盖井口;另1个小队去井下救人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源。
2.井筒和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危险地点救人。
3.当火灾发生在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和上山,而燃烧的火灾气体可能扩散到一个采区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最危险的采区救人。
4.当火灾发生在采区平巷、石门、硐室、工作面、通风平巷、人行眼和联络眼中,应派1个小队以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道去救人,另1小队从进风侧进去灭火,并在必要时抢救灾区人员。
5.当火灾发生在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回风井底车场以及其毗连的巷道中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这些巷道救人。
第六节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
1.抢救遇险人员。
2.对充满爆炸烟气的巷道恢复通风。
3.抢救人员时清理堵塞物。
4.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第一百五十七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应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发现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灾区,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井筒、井底车场或石门发生爆炸时,应派1个小队救人,1个小队恢复通风。如果通风设施损坏不能恢复,应全部去救人。爆炸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时,派1个小队沿回风侧、另1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抢救人员,要在查清确无火源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通风。如果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流方向的人员,为了紧急救人,在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采取区域反风或局部反风。这时,矿山救护队应进入原回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第一百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在侦察中遇到冒顶无法通过时,侦察小队要迅速退出,寻找其他通道进人灾区。在独头巷道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的情况下,确知无火源、人员已经牺牲时,严禁冒险进入,要在恢复通风、维护支架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2.注意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查温度及通风设施的破坏情况。
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以保证退路安全。
4.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队员要保持一定距离按顺序通过,不要推拉支架。
5.进人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
1.抢救遇险人员。
2.对充满爆炸烟气的巷道恢复通风。
3.抢救人员时清理堵塞物。
4.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第一百五十七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应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发现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灾区,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井筒、井底车场或石门发生爆炸时,应派1个小队救人,1个小队恢复通风。如果通风设施损坏不能恢复,应全部去救人。爆炸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时,派1个小队沿回风侧、另1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抢救人员,要在查清确无火源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通风。如果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流方向的人员,为了紧急救人,在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采取区域反风或局部反风。这时,矿山救护队应进入原回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第一百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在侦察中遇到冒顶无法通过时,侦察小队要迅速退出,寻找其他通道进人灾区。在独头巷道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的情况下,确知无火源、人员已经牺牲时,严禁冒险进入,要在恢复通风、维护支架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2.注意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查温度及通风设施的破坏情况。
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以保证退路安全。
4.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队员要保持一定距离按顺序通过,不要推拉支架。
5.进人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七节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和对充满瓦斯的巷道进行通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时,应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破坏情况,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1个小队从回风侧、另1个小队从进风侧进人事故地点救人。
仅有1个小队时,如突出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应从回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应及时抢救,为其佩戴隔绝式自救器或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引导出灾区。对于被突出煤炭阻在里面的人员,应利用压风管路、打钻等输送新鲜空气救人,并组织力量清除阻塞物。如不易清除,可开掘绕道,救出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果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被破坏,应设置临时风障、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要在进风侧设置风障,并及时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生突出事故,要慎重考虑灾区是否停电。如果灾区不会因停电造成被水淹的危险时,应远距离切断灾区电源。如果灾区因停电有被水淹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要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送电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一百六十九条 瓦斯突出引起火灾时,要采用综合灭火或惰气灭火。如果瓦斯突出引起回风井口瓦斯燃烧,应采取隔绝风量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和对充满瓦斯的巷道进行通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时,应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破坏情况,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1个小队从回风侧、另1个小队从进风侧进人事故地点救人。
仅有1个小队时,如突出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应从回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应及时抢救,为其佩戴隔绝式自救器或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引导出灾区。对于被突出煤炭阻在里面的人员,应利用压风管路、打钻等输送新鲜空气救人,并组织力量清除阻塞物。如不易清除,可开掘绕道,救出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果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被破坏,应设置临时风障、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要在进风侧设置风障,并及时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生突出事故,要慎重考虑灾区是否停电。如果灾区不会因停电造成被水淹的危险时,应远距离切断灾区电源。如果灾区因停电有被水淹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要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送电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一百六十九条 瓦斯突出引起火灾时,要采用综合灭火或惰气灭火。如果瓦斯突出引起回风井口瓦斯燃烧,应采取隔绝风量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小队在处理突出事故时,小队长必须做到:
1.进入灾区前,检查矿灯,并提醒队员在灾区不要扭动矿灯开关或灯盖。
2.在突出区要设专人定时定点用100%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含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设立安全岗哨,禁止不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人灾区,非救护队人员只能在新鲜风流中工作。
4.当发现突出点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二次突出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恢复突出地区通风时,要设法经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排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处理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对灾区加大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灾区时,应带好防烟眼镜。
第八节 处理冒顶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生冒顶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应配合现场人员一起救助遇险人员。如果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应迅速恢复通风。当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威胁到抢救人员的安全时,救护队应担负起抢救人员和恢复通风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处理冒顶事故以前,矿山救护队应向在事故附近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冒顶地区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等,并实地查看周围支架和顶板情况,必要时加固附近支架,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或采用寻人仪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埋、被堵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通过冒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冒落区接近他们。一时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处理冒顶事故中,始终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有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刀等工具,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输氧或由医生进行急救包扎,尽快送医院治疗。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饮食要由医生决定。
1.进入灾区前,检查矿灯,并提醒队员在灾区不要扭动矿灯开关或灯盖。
2.在突出区要设专人定时定点用100%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含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设立安全岗哨,禁止不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人灾区,非救护队人员只能在新鲜风流中工作。
4.当发现突出点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二次突出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恢复突出地区通风时,要设法经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排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处理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对灾区加大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灾区时,应带好防烟眼镜。
第八节 处理冒顶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生冒顶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应配合现场人员一起救助遇险人员。如果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应迅速恢复通风。当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威胁到抢救人员的安全时,救护队应担负起抢救人员和恢复通风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处理冒顶事故以前,矿山救护队应向在事故附近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冒顶地区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等,并实地查看周围支架和顶板情况,必要时加固附近支架,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或采用寻人仪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埋、被堵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通过冒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冒落区接近他们。一时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处理冒顶事故中,始终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有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刀等工具,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输氧或由医生进行急救包扎,尽快送医院治疗。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饮食要由医生决定。
第九节 处理井巷遭受水淹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进一步被淹和恢复井巷通风。
第一百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并计算被堵人员所在地点容积、氧气、瓦斯浓度,计算出被困人员应救出的时间。
第一百八十一条 救护队在侦察中,应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冲坏和堵塞情况,有害气体(CH4、CO2、H2S等)浓度及在巷道散布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时,第1个小队一般应进入下部水平救人,第2小队应进入上部水平救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被困在井下的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有全矿和水平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装有粘土、砂子的麻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在处理水淹事故时,小队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透水如果威胁水泵安全,在人员撤往安全地点后,小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泵房不致被淹。
2.小队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在基地监视水情的待机队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很快被淹危险时,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5.救护队员通过局部积水巷道,在积水水位不高、距离不长时,也要十分慎重,应选择熟悉水性,了解巷道情况的队员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进一步被淹和恢复井巷通风。
第一百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并计算被堵人员所在地点容积、氧气、瓦斯浓度,计算出被困人员应救出的时间。
第一百八十一条 救护队在侦察中,应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冲坏和堵塞情况,有害气体(CH4、CO2、H2S等)浓度及在巷道散布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时,第1个小队一般应进入下部水平救人,第2小队应进入上部水平救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被困在井下的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有全矿和水平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装有粘土、砂子的麻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在处理水淹事故时,小队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透水如果威胁水泵安全,在人员撤往安全地点后,小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泵房不致被淹。
2.小队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在基地监视水情的待机队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很快被淹危险时,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5.救护队员通过局部积水巷道,在积水水位不高、距离不长时,也要十分慎重,应选择熟悉水性,了解巷道情况的队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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