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1-17 10:19:00
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doc
Re: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1-17 10:20:43
章仁根交叉结合情况复杂多变,监控管理是很要紧的.
Re: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4-29 7:16:09
章仁根1.交叉结合的概念与特点
  两个系统交接的位置为交叉结合处,可划分为硬交叉和软交叉两种类型。
  硬交叉主要是指由于空间位置、工艺、作业区等引起的交叉结合。空间位置方面,指两个物体的交界处,如两台设备之间交界处,车间与车间之间的交界处,立体交叉作业中的上层与下层之间交界处,运输或搬运中两条运输路线的交叉处,车间、厂房、厂区出入口处等均属于空间结合部。从更微观的角度来说,像电线接头处,电线与开关的连接处,机械零部件处等也均属于空间交叉结合。工艺方面,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从原材料的下料到生产出产品,通常需要许多工艺流程,有的工艺流程之间还需要对材料或半成品进行转运,这样各工艺流程段之间就构成了工艺交叉结合。作业区方面,指两种性质不同的作业区域之间的交界处。作业场所布置中,通常将相同性质的作业集中在同一区域,一个作业场所可能有几种性质不同的作业区域,这样各个作业区域之间就构成了作业交叉结合。
Re: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4-29 7:16:24
章仁根软交叉也称为工作交叉,主要是指由于时间、工作职责、管理职责而引起的交叉结合。时间交叉是指两段时间的交接时刻。由于作业不连续形成的时间段变化而出现。如作业中的交接班过程,开、停工过程,设备重新启动过程等均属于时间交叉结合。工作、管理交叉结合的主要再现有:人们管理中通常采取划分区域,分片负责的方法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区之间形成交叉结合;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交叉;不同部门对同一项工作分工的职责交叉;出租与承租之间的职责交叉等,都属于软交叉结合。
  交叉结合属于突变点,具有不连续性。在系统能量流动、物质流动和信息流动过程中,交叉结合处相当于一个转运点,容易造成能量、物质和信息的逸散。交叉结合处通常是系统比较薄弱的环节,可靠性较差,容易触发事故。电气事故中很多是由于连接部位不可靠引起的,机械运行中,也常出现由于零部件连接失效或破坏、松脱而引发事故。交叉结合处是系统从一种状态转入另一种状态的转折点,由于状态参数的突然变化,也常诱发事故,对于办交叉结合,常因工作、管理职责不清而形成工作、管理的 “肓区”或“真空”区。因此,交叉结合处是一个危险区域,容易引发事故,必须加强过程监控管理。
Re: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4-29 7:16:42
章仁根2.交叉结合的控制与管理方法
  (1)技术控制法
  根据交叉结合处特点,可采用以下控制技术措施。
  ①隔离防护法:采用隔离装置,如防护网、罩、护栏等将交叉结合区域范围加以封闭隔离,防止人员进入交叉结合区而发生事故。
  ②限制法:交叉结合处是能量、物质、信息的转运点,通过降低物体的运行速度,可降低其危险性。如搬运设备进出车间出入口时降低速度运行。又如车辆通过交叉道口时慢速行驶。
  ③分流法:即在能量通道上采取措施,设立安全通道,防止人员进入能量通道上。如在运输交叉口处设人行天桥、立交桥,人车分道,防止人与车、车与车相撞。
  ④联锁法:即通过在交叉结合处装设安全联锁装置,当人员进行交叉结合处时,使运动物体不能进入。
  ⑤警示法:可采用两种警示法:一是在交叉结合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牌或安全标志照明;二是设置声、光报警系统,人员一旦进放交叉结合处,系统就发出警报,提醒人员迅速离开。
  上述方法可组合使用,以提高控制的可靠性。
Re: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4-29 7:17:01
章仁根2)管理控制法
  ①实行定点、定人管理:根据交叉结合的危险性等级,对危险性大的交叉结合应指定专人管理。尤其是对于管理交叉结合类,一定要明确交叉结合区域界线,明确管理范围,实行包干制,避免出现管理盲区。
  ②加强对交叉结合及其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定时检查交叉结合的异常情况,以及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尤其是设置声光报警系统的交叉结合,应经常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有效,其灵敏性如何,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报警系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③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作业人员了解交叉结合的危险性,避免进入危险的交叉结合区域,或减少在危险交叉结合内逗留时间。
  ④明确职责:明确交叉结合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的职责,督促各方面认真旅行职责。
  ⑤指定人员监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交叉结合,在特定时间里指定专人进行监护。如道路交叉道口,在上下班时人员车辆集中,为避免事故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Re:交叉结合的监控管理
作者:章仁根 日期:2009-4-29 7:17:15
章仁根3.共同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协调
  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的交叉结合如果协调不好,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施工作业时,由于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都不能直接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去影响另一方。因此,只能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来协调两个平等法律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或施工中,各方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