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将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经安全评价的多个采矿(洞)点分别承包给多个自然人进行开采,结果2007年12月22日发生矿难,造成6名矿工被埋,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山负责人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而是召集死者家属商议私了此事。并且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将死者尸体运往异地进行处理。因为瞒报事故,晋宁县夕阳彝族乡白马龙玉昆矿业有限公司被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上限处罚500万元。据市安监局有关人员介绍,这是昆明市近年来开出的最大“安全罚单”。
125万私了事故
从2005年开始,崔某某等4人承包了白马龙玉昆矿业公司多个采矿点进行开采。2007年12月22日16时,朱某某等11名矿工分两组作业,在开采过程中,矿点发生坍塌,朱某某等6人被掩埋。23日上午9点,6名被埋矿工被相继挖出,除一人受伤外,其余5人均死亡,随后几名承包人便把尸体送到玉溪市殡仪馆进行处理。玉昆公司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5名死者家属每人获得25万元的赔偿。
群众举报处罚500万
2007年12月25日,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矿山和玉溪调查。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2008年1月22日,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玉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处以罚款500万元。
天价罚款是否合理
“我们没有瞒报事故,只是忙着组织营救和开展善后工作把上报的时间给耽误了,最多也只属于迟报。”因对罚款持有异议,玉昆公司2008年1月20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听证 。玉昆公司认为,事故属于迟报而非瞒报,按规定处罚应当在100万元较为合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玉昆公司对于事故等级属于较大事故没有异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其中第一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所以该事故属于瞒报,只是罚款到了上限。 摘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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