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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 2008-6-30 9:11:00
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条 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三条 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四条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第五条 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六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第七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八条 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九条 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十条 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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