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由于一些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避逃逸,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全部推给地方人民政府。为扭转这种"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需要研究建立一种风险抵押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即依法确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据此,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有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缴存方式和使用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在规定银行自行开立银行开户,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企业可以在《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帐户支取现金。企业风险抵押金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企业所有,任何部门和银行不得在企业间进行调剂使用。
指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只是为了相关部门和代理银行在政策执行、资金管理、支出使用、数据统计等方面的统一、快捷、方便。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到代理银行专户存储,好处在于:一是资金性质清楚,既体现了资金的抵押特点,又体现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利息全部归本企业;二是企业与代理银行之间属于一对一存储,每个企业开设本企业户名的银行存款帐户,有利于管理、利息计算和清算,帐户资金的收、支、余全部是本企业的资金形态,避免了各企业之间风险抵押金混用;三是建立了安全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主管财政、银行、监管部门的互相监督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此项资金。
(三)存储标准
《办法》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的上、下限作出了规定。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不超过500万元。主要是考虑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办法》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可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具体的存储金额。主要是从各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企业、不同企业类型之间的差别出发,有针对性的确定存储标准。
考虑到各地区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进度先后差别,部分地区已经制定了本地区风险抵押金标准,为了保持政策衔接,《办法》还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大中小类型的划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和使用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照核定的标准一次性交纳。考虑到简便原则,《办法》规定,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办法》强调,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存、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办法》对以下几种情况的企业如何交存风险抵押金作出规定:一是当年发生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二是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存储数额的;三是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四是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五是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六是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存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
《办法》还对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交纳做出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监督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必须做到"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不得在企业间互相调剂。
对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
《办法》对风险抵押金的监督、检查做出规定,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六)风险抵押金的有关罚则
《办法》中对违反风险抵押金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关处罚规定。
一是针对企业的。对企业违反规定逾期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对少交、拒交的要予以处罚;
二是针对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的。对安全监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有关条款
《办法》对风险抵押金的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
《办法》要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户资金监管和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另外,《办法》对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也作出说明,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问题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