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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职业病并非空谈
[ 2009-1-30 18:07:00 | By: 乘风 ]
 
       职业病是一种“完全可以预防”的疾病。对付职业病,正确的做法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点在“防”不在“治”,防治工作要从源头抓起。

  给劳动者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也就是说,要让劳动者对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有一个预先的了解,给他们以知情权。同时,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定期体检是职业病“克星”

  其实对职工和企业来说最好的保护就是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体检分三个阶段:在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实行就业前健康体检是为了查出职业禁忌症,掌握工人接触某些职业危害之前的基本健康状态,为以后动态观察,及时发现问题提供基础资料,而经体检后有职业禁忌症者是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其次,劳动者在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期间,也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也是在于发现早期或可疑的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当劳动者在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如要离开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学会自我保护

  “想不得职业病,不仅仅靠职能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的自身管理,职工提高自我保护健康意识更为重要。”劳动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车间、本岗位的有害因素种类、毒性、产生原因和地点、进入人体途径及预防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操作方法,严禁违规操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格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所从事的职业禁忌症;凡患有明显呼吸、心血管系统疾病的,不宜从事刺激性气体和粉尘作业;凡患有明显神经、精神系统疾病,不宜从事主要损害神经系统的毒物,如金属、类金属、有机溶剂、有机磷农药等。劳动者就业后必须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这样有利于发现早期或可疑的职业病患者,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劳动者必须正确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是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它可以防御部分毒物对人体的危害。特别在毒物浓度很高的密封环境中工作,则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常用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护面罩、防护服装等。并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与防护在职业病预防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它可避免皮肤受毒物作用及减少毒物经皮肤、呼吸和消化道进入体内。专家介绍说,一定要提醒劳动者,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外,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吃饭前必须洗手,下班后更换工作服,不要把工作服带回家中;下班后洗澡沐浴,对经皮肤吸收及对皮肤有损害的毒物污染后立即用水清洗干净等。

  保健膳食对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保健膳食可增强机体抵抗力,保护受到毒物损害的器官和系统,发挥某些营养成分的解毒作用。
 
 
 
原创
[ 2016-9-30 12:13:10 | By: 原创(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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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2016-9-28 17:36:30 | By: 原创(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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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9-6 18:02:51 | By: 原创(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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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远离职业病并非空谈
[ 2009-1-30 18:35:29 | By: 思若 ]
 
思若职业病防治与自我防治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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