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标识制度 |
作者:jjh-chf 日期:2009-7-23 9:19:00 |
气瓶标识制度 1、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局渝质监(2004)214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气瓶标识管理,预防事故,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2、对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在使用前必须对每只气瓶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凡未标注永久性标记的气瓶不得充装。 3、永久性标识可采用三种方式标注:汉字或拼音、图案、阿拉伯数字,标注位置打铳在气瓶肩部,永久性标记不能履盖气瓶制造和检验标记,以便识别。 |
原创 |
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30 14:0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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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28 19: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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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6 19:4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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