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
作者:jjh-chf 日期:2008-12-16 14:38:00 |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厂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技安处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厂办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技安处和厂办备案。 第五条 厂办负责对全厂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第六条 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五条。 第七条 综管处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技安处及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八条 供运处、销售处及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第九条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条 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十一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1、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技安处和厂办备案。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厂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技安处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十二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厂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技安处和厂办; 2、技安处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然后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的发放到本厂有关部门;以厂部文件形式传达执行的,由厂办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3、各单位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技安处、厂办传递。 第十六条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主管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企业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提供给技安处、厂办,由技安处、厂办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 执行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第十八条 技安处、厂办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第十九条 符合性评价的具体操作程序,见企业《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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