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价准则(续) |
作者:jjh-chf 日期:2008-12-11 14:12:00 |
风险评价准则(续) 3) 评价事件后果(C)的严重性 重点考虑法律法规要求、伤亡程度、经济损失、工作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以及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表3 事件后果(C)判别准则
4) 评价风险值(D) ① 结合所辨别的危险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事件后果(C),决定其风险的大小(D=LEC)以及是否是可以承受的风险。 表4 风险值(D)及风险等级的确定 (D)分数值 危险程度 风险等级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不可容许风险 160-320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重大风险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一般风险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② 对下列四种情况,可直接定为不可容许风险。 a.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 b.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c.曾发生过事故,现仍无有效控制措施的; 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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