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作者:jjh-chf 日期:2008-10-16 16:13:0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第四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五条 企业成立由厂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各二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条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均有权向企业技安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企业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按照《生产经营项目外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和《外来协作、施工、承包单位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7]67号)执行。

 

第二章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第八条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九条 综合检查分厂级、车间(处室、单位)、工段(班组)三级,分别由各级分管领导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进行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的检查。其中厂级(包括节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车间(处室、单位)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工段(班组)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条 专业检查分别由厂级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建(构)筑物、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十一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企业各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洪渡汛、防雷电、防暑降温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职工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巡回检查。作业人员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新工艺、新设备的投产、年度大修前后、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前后以及每次系统开停车前,应由企业职能部门、车间(处室、单位)、工段(班组)分别负责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综合巡查由技安处、综合处、保卫处、厂办领导及管理人员组成,对全厂运行岗位、停运行且留人值班岗位,进行每2天一次(含中、夜班时段)的检查,重点检查各运行、值班岗位人员遵守“四纪”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巡查由消防队人员2人一组,对生产区运行岗位、停运行且无人值班岗位、库区及安全消防储备水源、高位水池进行每天24小时,每2小时一次(包括夜班)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防火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巡检由生技处人员(含调度室)组成,对全厂各运行岗位进行24小时不定期巡检、问题岗位随时巡检以及视频监视系统随时监控。重点检查生产运行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设备巡检由设备处人员(含十二车间领导)组成,对全厂范围内运行、闲置机器、设备进行每天8001800不定期日常巡检以及每周2次的中、夜班巡检。重点检查设备运行、设备及附件完好情况,保温、转动、跑冒滴漏等情况。

第十八条 仪电巡检由能计处(十一车间)管理人员组成,对各仪表班、电工班、总配电室及全厂各岗位进行每天8001800时不定期巡检,雷雨时及时到总配检查、待命以及每周2次的中、夜班巡检。重点检查电器运行、能源消耗、澡堂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防洪防汛防跨塌巡检由规划处人员组成,对全厂范围每周至少一次(汛期每2天一次),下大、暴雨时及时到生产区、生活区巡检。重点检查全厂建构筑物、堡坎、围墙、河沟等安全稳固情况。

第二十条 二级巡检由二级生产运行单位的中干及管理人员组成,对本单位运行、停产岗位、库房等进行每周2次(中、夜班各一次)的检查。重点检查本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四纪”执行情况以及库房及物资完好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三级巡检由各二级生产单位的工段长(班长)组成,对本岗位范围进行每周至少3次其中中班一次、夜班2次的检查。重点检查本岗位生产运行情况以及“四纪”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表(记录),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厂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内部沟通信息联络单(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厂级(包括各专业部门)、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并在备注项目中注明发现隐患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款 工段(班组)每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二款 车间(处室)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专业部门应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5日前和下一年110日前向厂领导、技安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车间(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厂领导、技安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技安部门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款 技安部门每季、每年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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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30 14: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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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作者:月亮404662730(游客) 日期:2010-4-8 0:59:10
月亮404662730(游客)谢谢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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