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续2) |
作者:jjh-chf 日期:2008-9-11 14:28:00 |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及其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第五条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① 对于老工艺应进行改革,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②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③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3、生产现场、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4、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企业制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车间(单位),应当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八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氧气、氮气、液氨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九条 易燃物质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载热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十条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和防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易燃物品时,应防止摩擦、撞击和局部过热。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料使用单位设立移动消防罐、蒸汽、应急氮气瓶保护站,位置要在通道和操作人员便于进出和实施的地方。对水份不敏感的部位,要逐步改为以水蒸汽吹扫管道、设备的保护性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简单蒸馏的消除真空,包括二苯酯、二苯甲酮、Ⅰ号中定剂、Ⅱ号中定剂等对水汽不敏感物品种,蒸馏完毕后釜温较高,采用蒸汽消除釜内的真空(蒸汽进入蒸馏釜前加汽水分离器除去液态水,蒸汽通过阀门缓慢消去真空)。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存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明细表》。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也应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明细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测)。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单位)转产、停产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由物资管理部门、设备部门、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条 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一书一签”制,即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在发放危险化学品的同时发放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标签。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由厂销售部门负责印制。 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由销售部门统一随产品发放。 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由产品包装部门在产品包(灌)装时加贴或拴挂。 4.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与技安部门共同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供应部门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供运部门在执行采购计划与供方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供方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有关的其它性能说明,如包装物的回收等,并把获得的资料传递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销售部门不得销售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供应、销售部门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托运人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包括:剧毒原料、中间体、成品、试剂、医药用品等。 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禁露天存放,仓库应通风、阴凉、干燥。 第二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试剂、医药用品等)应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使用〉管理,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生产现场的其他大宗剧毒化学品(光气、氯气)应严格按光气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严禁同其他物品混存,并有明显的标签。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盛装器具,必须严格管理,使用完毕必须认真清洗处理。回收此类器具时应由供应、环保、技安、物管等部门严格审查,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接触剧毒化学品的人员下班后必须洗手清洁,严禁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衣物等带入其他场所。 第三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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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舶紊湍纯滥叭善颇得交 |
作者:lu7937(游客) 日期:2017-2-21 18: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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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30 14: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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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28 19:3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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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6 19:5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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