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续2)
作者:jjh-chf 日期:2008-9-4 15:12:00

第九章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厂主要有以下气瓶,其分类如下:

1、永久气体气瓶

临界温度tc-10℃的气体称为永久气体,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称为永久气瓶。我厂盛装氧、氢、氮的气瓶均属此类。由于永久气体在环境温度下始终呈气态,以较高压力将其压缩才能在气瓶较小容积中储存较多气体,因而这类气瓶必须有较高的许用压力。常用标准压力系列为15MPa 20MPa30MPa

2、低压液化气体气瓶

临界温度tc70℃的液化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也称高临界温度液化气体。我厂盛装液氯、液氨的气瓶均属低压液化气体气瓶。

在环境温度下,低压液化气体始终处于气液两相共存状态,其气态的压力是相应温度下该气体的饱和蒸汽压。按最高工作温度为60℃考虑,所有高临界温度液化气体的饱和蒸汽压均在5MPa以下,因此,这类气体可用低压气瓶充装,其标准压力系列为1.0MPa1.6MPa2.0MPa3.0MPa5.0MPa

3、溶解气体气瓶

专指盛装乙炔的特殊气瓶。乙炔气体极不稳定,不能像其他气体一样以压缩状态装入瓶内,而是将其溶解于瓶内的丙酮溶剂中。瓶内装满多孔性物质用作吸收溶剂。

溶解气体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一般不超过3.0MPa

第四十六条  我厂气瓶的登记、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物管处负责,供运处负责运输,设备处负责技术监管。

第四十七条  我厂除氢气瓶、液氯瓶、液氨瓶仍由我厂自行管理外。其它气瓶均来源于供应气体的厂家,由其管理。

第四十八条  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瓶阀的技术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五十条  易熔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五十一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五十二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气瓶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五十三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五十四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附件完整。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 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五十五条  经常保持气瓶上油漆完好,漆色脱落或模糊不清时,应按规定重新漆色.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不准用气瓶做支架。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我厂特种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及操作人员在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中,均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行为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罚款至追究法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88030号文《气瓶安全使用暂行规定》、》重长风化(1988177号文《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重长风化(1988230号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设备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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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ao9566(游客) 日期:2017-2-21 17: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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