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jjh-chf 日期:2008-9-4 15:09:0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3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我厂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我厂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有机热载体炉、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第三条  我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

11、《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条款说明》   劳部发[1993]356

第二章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处为特种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厂设立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全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长:厂分管安全副厂长;

副组长:设备处处长;

  员:设备处主管特种设备的专职人员、技安处、物管处、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厂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  设备处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厂属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  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厂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厂设备处。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我厂特种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向长寿区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  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

验收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处和物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设备处每季度对全厂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每年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十一车间及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2、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能计处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3、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4、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基础管理

1、设备处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全厂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跟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厂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车间应与之配合,完成打保温层,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厂《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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