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
作者:jjh-chf 日期:2008-9-3 9:16:00 |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全面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生产、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物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防火防爆一般规定 第三条 厂内非吸烟区禁止吸烟,也不得到厂外吸烟而擅离职守。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四条 进入生产区、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机动车必须戴阻火器。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纱或其他易燃物品。 第六条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八条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氮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和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容器、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第三章 防火防爆技术要求 第九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第十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第十一条 所有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十三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措施。 第十四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十五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范》(CD90A3—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停车前要将相应设备、管线吹除干净,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系统进行充氮保护; 第十七条 停车期间各单位要坚持巡检制度,作好记录;长期停车装置要切断电源,如临时需使用电源可接临时线路。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盲板制度。在开车前,要将闲置设备、无关系统及其辅助系统(公用工程等)与运行系统断开并打上盲板。并行的独立系统,亦应做相应的合理的切断处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区域低压灯实行定置管理,由技安处对全厂范围内低压灯的位置、连接线长度作出规定,各使用岗位要避免大幅度移动和野蛮移动灯具装置。 第二十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道。 第二十二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参见附件二十一《有反应危险的非互溶物质》 第二十五条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第二十六条 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的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 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其安全标志及槽罐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四章 消防设施要求 第三十条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三十一条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第三十二条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器和简易灭火器材。小型灭火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爆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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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30 14: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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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28 19:3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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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6 19:5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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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
作者:xianweixiang(游客) 日期:2009-1-5 14:46:46 |
真不错!会常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