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类隐患
露天矿山
1.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下,不分台阶或不分层开采,采用硐室、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
2.在同一坡面的上下两个台阶或多个台阶层同时作业。
3.小型矿山凿岩工作平台宽度小于4米;边坡角超过60度;实施浅孔爆破时,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超过6米。
4.坡面上有危石、浮石或伞檐。
5.浅孔爆破和中深孔爆破警戒范围不足200米;浅孔爆破未形成台阶、下山坡方向、二次爆破警戒范围不足300米。
6.矿山电力设施无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供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不符合安全规定;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7.采场内无避炮设施或避炮设施结构、位置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8.地面储量50吨以下的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9.采用斜坡道提升运输的矿山,提升设备、斜坡轨道及人行踏步等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
地下矿山
1.违反开采顺序,露天开采未结束就进行地下开采,地下开采的岩石移动对露天开采安全构成威胁;先采下盘矿体或下部中段,使下盘或下部采矿岩石移动对上盘或上部开采安全构成威胁。
2.主扇不连续运转,采场、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速不符合安全规定。
3.提升井、通风井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无梯子间或梯子严重损坏。
4.不应开采或破坏的各种保安矿柱被开采或破坏。
5.井下报废的井巷和采空区应封闭而未封闭或封闭设施不合格。
6.井下未采用矿用变压器或采用普通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7.升降人员的竖井和斜井安全设备、设施和保安装置缺损严重。
尾矿库
1.经鉴定属于危库或险库的五等尾矿库。
2.经鉴定属于病库的四等以上尾矿库,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
⑴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
⑵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⑶堆积坝的整体外坡比陡于设计规定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堆积坝坡度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⑷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
⑸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⑹坝体出现较多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⑺坝体出现小的管涌。
3.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在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区爆破,乱采滥挖,向库内排入设计以外的尾砂、废水、废料等。
4.四等以上的尾矿库放矿、筑坝方式不符合设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