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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0 22:34:00
总局办公厅:深入贯彻国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通知精神的思考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

——关于深入贯彻国办通知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思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印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特点,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热点、难点和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围绕着力深化、拓展提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

    一、国办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突出抓好煤矿、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商场、学校、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地要重点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做出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大部署。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做好2010年经济工作的重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质上是解决如何发展得更好的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举措,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安全发展,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保障。
    (三)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同时又处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矛盾凸显、隐患增多、事故易发的特殊时期,事故总量仍然过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严不实等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然突出。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做到“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的重要论述,充分把握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明确了深化、拓展、提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必须切实抓好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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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办通知的框架结构和相关内容说明
    国办通知共7部分、20条,4700余字。第1条提出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第2条至第20条是国办通知的主体部分,围绕“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提出了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和政策依据。
    (一)目标要求。根据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以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办通知着重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明确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载体和抓手,即“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提出了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即“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总体要求中,“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这三个关键词,集中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点,也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着力点。
     总体目标中,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的要求是“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十一五”相关规划目标2009年己经实现,2010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下降。
    对重特大事故的要求是“有效遏制”,关键词是“遏制”,内涵侧重点为“控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要努力减少重特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同一发展阶段时,也没有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重点也是控制。
    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状况的定性要求是“持续稳定好转”,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考虑到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等因素而提出的。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预防为主,既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我们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国办通知对事故防范提出总体要求,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是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深化。
    ——完善事故防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强化事前预防,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从产业政策、技术装备、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和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着力构建事故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从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入手,提升防范成效,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重申了继续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的相关措施,提出要“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同时,把职业健康纳入事故防范范畴,将其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国办通知提出要“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7个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民航、农业机械、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在2009年死亡超千人的行业中,道路交通仍占第一位,为此,要求“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运营”,同时,针对铁路建设发展特别是高速铁路快速发展、工程量大、里程增加的新特点,“切实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要求强化建筑施工、矿山、消防安全以及其它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顿关闭。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依然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国办通知要求“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适应今年“调结构、促转变“的新要求,提出“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改造重组和关闭,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国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
    (三)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近年查处的事故看,50%以上重特大事故都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国办通知就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是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深化。
    ——加强监督检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打击非法违法不力、行动不深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做到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持续不断,不留空隙;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中产能转移的新情况,要求“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主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着眼于增强安全监管执法的权威和效能,强调“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建设、能源、工商、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分类明确了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并要求“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第一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nav     (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所有制度措施,最终都要通过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这一途径来实施。国办通知对此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首要位置。国办通知针对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诚信,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装备落后、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要求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普遍存在的不重视班组安全建设,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要“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进一步强调了相关处罚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针对一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往往忽略安全等民生问题,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针对我国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问题,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针对一些地方相关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规定“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同时,界定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的职责。
    ——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多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说明,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重点督导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此,国办通知明确要求“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针对一些地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重罚不重奖等问题,按照奖罚分明的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以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制约机制。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重点,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安全素质,决定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成效。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必然要求,是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队伍建设的深化。
    ——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培训的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重点强调了企业的培训职责。针对一些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诚信,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总体较低等问题,要求“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针对一些高危行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生产一线人员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差、劳动技能低,农民工数量多、流动性大等问题,强调“做好对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针对一些重点行业企业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匮乏等问题,从“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等方面入手,大量培养安全专业人才,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国办通知从三个层面提出要求:一是注重搞好安全知识的普及,“着力抓好‘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二是注重宣传工作的深化拓展,“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三是注重示范带动、全面推进,“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举办‘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教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多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得到不断强化。但目前一些地区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理念淡薄、安全业务知识不适应,一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近几年还发生了多起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案件。针对这些问题,国办通知分别从干部交流制度、培训教育和干部选用来源等角度,分别做出相应规定。针对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技术装备建设还不适应安全发展的需要,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状况,国办通知提出要“大力实施安全监管监察‘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着眼于解决普遍存在的基层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人员压力大、风险大、责任大、待遇低,权责不对等、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围绕“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提出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作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对事故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能力,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相比,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仍然不足,成为安全生产的软肋。国办通知从安全投入、科技兴安、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加大安全投入。经济快速增长与安全投入总体相对不足的矛盾,是制约我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因素。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国办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投入水平。
    ——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源,是推进安全发展的主导力量。国办通知分别从技术改造、科技进步、示范工程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要求“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加快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安全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国办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加强企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围绕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二是要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是针对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和进展,但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为此,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加快推进矿山救援、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快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治安,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围绕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工作”;二是围绕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三是鼓励地方和部门立法,“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
    (七)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多地区、多行业(领域)、多主体、多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有效实施“综合治理”。国办通知做出三项规定:一是明确和落实相关职责。要求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认真履行2010年修订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二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尾矿库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追究等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制度”。三是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在安全指导、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等方面,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同时,还对加强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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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办通知中主要政策措施创新点
    国办通知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总结提炼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政策措施上大胆创新,从而增加了文件的政策含金量。
    1.提出“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这一规定,是总结江苏省淮安市建立由相关监管部门、职工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事故隐患整改评价机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旨在更有效地整治隐患。
    2.提出要“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7个重点行业”安全治理整顿。这是国务院文件第一次对年死亡千人以上的行业提出治理要求,从而强化了安全专项整治的着力点和针对性。
    3.提出要“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这既是进一步巩固提高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的需要,也是把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有效推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治本之策。
    4.提出“各地区、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
    5.第一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这既是对“四不放过”原则的深化和提升,也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
    6.提出要“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这是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工资奖金分配中普遍存在的重产量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以及在企业绩效工资中安全生产所占份额较低等问题提出来的,要求注重发挥收入分配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杠杆作用,形成企业和员工重视安全生产的分配机制。这是一项重大的分配政策创新。
    7.提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针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在县乡,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在县乡的实际,在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突出提出了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问题。
    8.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9.提出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这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往往忽略安全等民生问题提出的政策性规定,也是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有效措施。
    10.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1.提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方面负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既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重点,也明确了“指导”和“管理”的重点方面和内容。
    12.提出“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是第一次写入国务院文件中。
    13.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这一规定,准确把握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征,要求党政群和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14.提出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这一规定着重于“奖”、“表彰”,是针对一些地方在事故问责和工作考核中“重罚不重奖”而提出的。
    15.提出要“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并列提出,体现了安全发展的新要求;“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旨在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各类人员安全素质亟待提升的迫切要求,要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化、细化、经常化。
    16.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示范工程。这是在总结一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以局部带动全局安全发展的积极探索。
    17.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这就要求发挥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技能保证。
    18.提出要“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这旨在有效防范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为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是一重大举措。
    19.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人员压力大、风险大、责任大、待遇低、权责不对等、队伍不稳定等而提出的。
    20.提出要“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这一要求,主要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一定程度存在的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作风不实等问题,并结合安全发展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而提出的,为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中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指明了方向。
    21.提出要“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这是在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制定并实施这一规划,是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执法能力的迫切要求。
    22.提出要“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必须以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23.提出要“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运用安全科技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小、散、乱、差”问题,支撑和引领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24.第一次提出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涵盖了企业安全标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等方面,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5.提出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国内外大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为不断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指明了努力方向。
    26.提出要“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这一规定,是应急救援体制、体系、发展思路的重大创新。
    27.提出要“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学习借鉴南非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相关重要批示精神,是切实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28.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这一规定的提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救助,进而为进一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29.提出要“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这是第一次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
    30.提出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这一规定,是在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对联动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大风 | 阅读全文 | 回复(6)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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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30 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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