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总局发布了总局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在看了总局21号后有几个疑问!
1、对一般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疑问。
国务院493号令中对一般事故的定义是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问题来了,如果工伤100元,算不算一般事故,报不报安监局。据听说,现在有些安监部门实际是按损失100万来衡量的,100以内不用报,100万以上报;
这个问题在21号令中依然没有明确如何操作。
2、21号令第20条中有一句话莫名其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了,不允许但单位和个人说?是否侵犯了个人的话语权!许多时候一些安全事故传说的基本都是真的,官方发布有时不一定准确!
3、第6条中没有考虑乡镇安监站(办)的规定,整个21号令中仅第8条提了一句“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
乡镇安监站是最基层的安监队伍,他们对信息的了解应该最快,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