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根据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特种工种(Particaular wording posts)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根据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该《意见》还规定,特种作业及人员包括有以下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