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方案,细化职责,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方案书面报送省安办。 联系人及电话:邓光友86936817,刘雯86931323 传真:86937057,邮箱:scaqtj@163.com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建立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打好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创新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设目标
从2012年起,在全省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排查隐患为主转变,由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逐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掌握企业底数,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摸清本地区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企业底数,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条件,建立监管监察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掌握安全生产状况,为分类分级监管提供基础依据。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开展自查自报。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和职工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按照标准和规定及时主动自查自报安全隐患,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晰安全监管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和细化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管什么,怎么管”。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
(五)明确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分类分级,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探索建立有重点有区别的“按类分级、依级监管”模式,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日常执法检查、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过程管理指标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四、实施步骤
结合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办法,吸取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持“自下而上、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分别从行业和地区两条线推进,注重横向联系和点面结合,先小范围试点,再逐步全面推开。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12年1-12月):摸底调查、启动准备阶段
1、建立监管监察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在全面完成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开展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掌握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2、研究制定试点办法,确定试点范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确定试点企业或地区,尽快启动试点工作。省政府安委办将确定成都市等3个市(州)、每个行业3家企业,开展省级试点工作。
3、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精神,细化各部门职责,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分工,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4、总结近年来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借鉴北京顺义等地的做法,研究制定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和《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5、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确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范围,各重点监管企业要率先制定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并先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逐级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6、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软件的研发工作统一纳入总局正在我省试点的物联网综合安全监管平台系统的开发,作为整个综合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之一。实现该系统与市、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阶段(2013年1-12月):试点推动、探索创新阶段
1、各市(州)、县(市、区)推进四分之一以上的地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在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安全隐患动态监管机制,完善考核办法。
2、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推进本地本行业重点监管企业(各行业20%以上)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建立并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体系。
3、各试点地区结合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体系,建立互连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4、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实施重点监管,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分级确定、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执法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办法。
5、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引导技术专家、中介机构、职工群众、宣传媒体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体系建设工作。要探索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及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先进适用的隐患排查方式方法,建立适合本地区本系统特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阶段(2014年1-12月):全面实施、规范完善阶段
各地区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包涵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隐患从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到评价、销号、统计、检查、考核等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管理,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类分级、依级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安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细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强化监管职责。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中有关职责要求,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级各单位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安委会要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要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和排查治理信息台帐,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主动排查整治隐患,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模范表率,率先把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立起来,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
(四)稳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涉及技术、管理、资金、人才等方面问题,各级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不搞花架子,扎实稳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做好企业“分类分级”,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要研发适合本单位、本地区的科学、严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五)典型示范推动。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效能的有效提升。安全隐患治理体系建设,要创建典型示范,发挥榜样作用。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试点地区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横向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确保各有关地区、各相关行业同步推进;要注重试点地区、试点企业与辖内地区、其他同类企业的结合,确保区域平衡、行业兼顾;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信息反馈,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和动态监管系统,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定期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深刻认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公开曝光,督促改进。
(七)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部署,协同推进。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各级各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统筹兼顾,采取多种机制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按类分级、依级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