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此规定第二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既然此规定是以省政府令颁布的也就在本省具备了法律效力,应该得到全面彻底落实,然而通过我本人的调查了解和工作实践看,许多企业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导致企业隐藏的风险较大,极易发生大的事故。本文本着实事求是,对企业负责,对人民生命安全健康负责的理念,对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以及如何改善这些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论述。
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定制度不严谨不认真,有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各个公司基本都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然而制度制定后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存放在档案里,没有切实按照所制定的制度去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相应的工作,一些企业互相照搬照抄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应付相关检查。或者是分公司照搬总公司制度,仅仅改动一下名称和日期用以应付各种各样的检查。还有的企业对规章制度里比较好执行的就执行,对于要较真得罪人的条款就不执行。
二、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搞虚假培训现象严重。表面上看每家公司基本都有培训记录和考试记录,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基本演变为在培训记录上签了字就算培训,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又以所谓的以会代训方式念念文件然后签字草草应付了事,丝毫起不到提高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知识和安全意识的作用,这样一来更多的人觉得安全管理就是应付检查的管理,导致了更多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蔑视和不信任,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尊重,对严格管理认真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来说造成了一种无形的伤害,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威望,使严格管理难以进一步坚持下去。
三、企业领导层由于文化差异和缺乏系统持久的学习培训,安全管理观念落后,没有形成较好的较高层次的安全管理主动性,思想认识上存在相当大的误区,把安全管理视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一项无可奈何的工作,认为只要严格管理就是在自找麻烦就是要多开支,认为只要上级检查没有发现大问题单位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好了、做齐全了,就万事大吉了,就算过关了,单位的安全管理就是合格的了。
四、企业领导层不重用本单位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对本单位无法实行有效的较高层次的安全管理,致使许多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仍然低下,目前我国已经有14、9万注册安全工程师,然而作为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通过我与全国各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常交流得到的信息反馈,很大一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得到单位的重用,考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无法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相关执业权限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单位对于本单位是否应该组织广大安全管理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提高管理水平和个人素质不积极,对已经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在本单位注册并发挥作用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一些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考试费用无法得到报销,极大的伤害了积极上进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感情,挫伤了他们提高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五、一些企业领导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现象比较严重,还有的领导理论考试由其他人代考。
六、安全投入专项资金存在非法违法使用的现象,一些单位把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作为招待费,没有真正按安全投入要求进行投入,安全专项资金被巧立名目的各种消费挤占挪用,但是都以安全费用名义进行了报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七、安全检查只重形式不重实效,走过场现象严重,一些企业领导每次会议安排了安全检查只是事后在记录上签字了事,而根本不到现场,还有的带一班人马轰轰烈烈下了现场随便转几个圈回到办公室把字一签存进档案就算检查完成,还有的领导认识上有偏差,把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另外做一套资料作为自己的日常安全检查资料存档,不正确完整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八、应急预案的制定不认真不专业应付思想严重,演练作假走过场,很多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时不与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交流、收集相关信息,不认真全面的征求意见,或者照抄照搬其它单位的预案,每年的预案演练都是短暂的做做样子,到达某个地点口头读一遍预案,照照像保存档案,没有全面认真细致要求所有涉及到的人员和因素来对整个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无法使所有人员都熟悉整个预案中自己所担负的角色,更无法检验出预案存在的具体问题。
九、安全管理部门有责无权或者在单位的同级管理部门中地位低下现象较为普遍,不是安全管理的权威部门,没有应有的地位。没有成为“第一”部门,在安全管理上无法发挥权威部门的作用,遇到安全管理原则问题成为协商协调部门甚至于妥协退让部门。
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大待遇少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与同级其他管理人员比待遇要低一个档次或者几个档次。这使很多安全管理人才逐渐流失,很多年轻的安全管理人员面临生活的实际压力被迫改行。也使很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才望而却步不愿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队伍仍然呈现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偏低的状况。
十一、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义不明确,许多本属其他部门一岗双责范畴的工作也要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来做,导致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疲于应付,而真正属于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无暇顾及。
十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安全管理形势的日益严峻,安全生产法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基本要求已经不适应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导致许多企业领导明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却以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为借口拒不增加安全管理人员,因此一些企业出现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人多岗多责的现象,很多时候这些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繁忙,在安全管理上顾此失彼问题突出,无法专心致志的对本单位隐患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更没有时间认真调查和系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致使一些隐患和管理技术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切实解决,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一些企业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没有同绩效工资挂钩,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国家应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并且由各主管部委制定针对本行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要在安全生产法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明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义,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定义,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工作范畴,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聘用条件,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
二、制定对企业领导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弄虚作假的事前处罚制度,直至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强制企业彻底完整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国家安监总局应尽快组织各地成立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协会,协助各地安监局对各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展开全面持久的督查,对不落实督查职责的当地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应建立举报电话,可以直接举报到总局,由安监总局提请国务院安委办对这些不落实督查职责的地方局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尽快在全国全面推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开展第三方安全审计,发现问题交由安监局处理,对地方安监局不严肃处理的举报到国家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应经常派人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并且与各地安全生产协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各地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五、针对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存在走过场弄虚作假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应会同其他各部委制定相应制度,要求企业每次的安全培训必须有完整的全过程的录像资料留档备查,制定相关培训课程的教材教案要求和标准,明确授课教师的条件要求,提升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六、针对企业领导不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也应制定制度要求各地安监局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上必须全程录像,并且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各地培训机构也要制定报道签到和课间点名制度,凡是发现有不到课以及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视为未参加培训,并且对相关领导作出处罚,必须重新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相应资格证书,发现理论考试代考的,代考者与被代考人员一律取消安全管理资格并且不得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人员以及培训教师泄露考试试题的一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交由公安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对安全培训机构人员违反规定给未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办理安全资格证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这种行为一律取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要由安监总局建立举报电话便于所有人员随时举报安全培训弄虚作假行为。
七、各地安监局要组织各地安全培训教师对各地安全培训课程进行交叉观摩学习和交叉评选,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逐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授课水平低下的安全培训教师,逐步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趣味性、有效性。
八、对于非法挪用挤占安全投入资金的行为应由各地安监局提请各地政府安委办下发通知到各地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大对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各地安全生产协会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应配合审计部门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持,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支付。
九、国家安监总局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议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绩效考核基本标准和办法,并且把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安监局日常检查范畴,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十、针对企业不重用本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现象,各地安监局应在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中加大对所检查企业的教育宣传,引导他们重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安监局要对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的企业实施表彰奖励,各地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节前安全检查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力求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可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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