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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赞“石家庄举报的升级版”

作者[孙守仁] 发表于[2016-9-14 10:02:00]

赞“石家庄举报的升级版”

据报道 为满足新的核查制度的要求,奖励办法规范了27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核查工作程序,与暂行办法相比,奖励办法增加了举报受理、核查处理两章。自接报之日起,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签批移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规定明确,安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办结,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60天。委托核查规定明确,接报部门可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下级部门对重大、复杂的举报事项,也可报请上级部门核查。特别规定,举报人明确提出不适宜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不得委托。委托下级部门核查的,委托部门应当跟踪督导,并对核查结果负责。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不配合核查者按上限处罚奖励办法专门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被依法依纪给予处分。被举报单位不配合核查者,将被按上限处罚。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将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

看了这则报道,为“石家庄举报的升级版”点赞。当地政府在安全生产动真格,办实事。规范监管职责,发挥举报的作用。过去往往在口头上,或写在文件里,奖励仅在口头上,很少听到有人因安全举报而受到奖励,一般都是处罚。极大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举报的目的,通过物质奖励,以对有关企业或单位,进行监督,以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起到监督安全生产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要有条款,措施和办法,使其成为制度,有章可循。加大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将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笔者建议,对其做法应该效法,形成社会监督安全的态势,真正维护职工的安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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