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最近我看到国务院安委会的通知:一是各产煤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深入煤矿现场和井下督导检查和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新情况、新变化,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各产煤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行为,强化带班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对石门揭煤、通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等作业行为,必须有煤矿企业负责人现场指挥。当井下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煤矿带班领导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消除隐患等措施。三是各产煤地区政府负责人到煤矿督导检查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执法检查时,要将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认真执行带班下井规定。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以前做过这样的规定,关键是否能够执行。这项规定是保证井下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一旦井下发生危险,有领导在场,不延误时间,马上处理。
笔者理解,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务院安委会又发出通知,说明有的煤矿在这项制度有偏差,这次重新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二是加强诚信管理,凡不按规定办的,应列为“黑名单”,严重者,取消其领导职务,因其不胜任或不尽责。三是安监部门要随时抽查,对不执行规定的,应严加处理,并予以通报。四是对年老体弱的,不适合下井带班的,应调换其工作,应保持领导干部兵强马壮。五是对照规定找差距,切实按规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