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安全红线需有具体规定
安全红线需有具体规定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并细化了具体的处罚标准。笔者认为,安全红线不是管针对工人的,同时也是对干部的约束。话是这么说,但必须有具体条款,以便有所遵循,这是主要的。否则放空炮,事倍功半。我觉得,云南制订的《暂行规定》要求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同时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敢于执法,严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底线”,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暂行规定》针对云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划定了禁止煤矿企业触碰的15条“红线”(即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严格;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15条),并细化了15条“红线”的100项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煤矿企业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还细化了对煤矿企业触碰“红线”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底线”标准,为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划定了标准。各行各业都要制订安全红线,这是执法人员的操手,利于管好安全,各省市应该效法。